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531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阳高南顶山风电场(48MW)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西华电阳高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山西阳高南顶山风电场(48MW)变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申请》(华电晋风安〔2015〕8 号,以下简称《报告表》)、阳高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阳环审函〔2015〕5 号)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4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2011 年 4 月我厅以晋环函〔2011〕669 号批复《山西阳高南顶山风电场(48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意你公司在大同市阳高县南部友宰镇与广灵县交界地带高山区建设该风电场工程,安装 24 台单机容量为 20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 48MW。由于风资源问题,你公司在总装机容量、单机容量和升压站位置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中 14 台风力发电机组位置进行了优化调整,3 台调到友宰镇老茬村北,11 台调到桃儿沟东。根据《环评法》规定,你公司委托环评单位编制了变更《报告表》。根据《报告表》分析和《评估报告》结论,部分风机机位调整,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我厅同意按调整后的方案建设山西阳高南顶山风电场工程。
2、方案调整后,你公司仍应按晋环函〔2011〕669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变更《报告表》的规定,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行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5 月 29 日
抄送:大同市环境保护局,阳高县环境保护局,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440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阴二期 2×35 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昱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山阴二期 2×35 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昱光发电〔2015〕17号,以下简称《报告书》)、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朔环审〔2015〕52 号)、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意见(以下简称《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朔州市山阴县县城建成区边界北约 8 公里处北周庄现有一期工程扩建端建设 2×35 万千瓦超临界煤燃煤发电间接空冷机组,配 2×1216t/h 超临界循环流化床直流锅炉,燃用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洗煤厂提供的煤矸石、洗中煤的混煤,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燃煤运输系统、化学水处理设施、进场道路等依托一期工程,灰场位于厂区西侧方向直线约 8.5km 处,与一期工程及永皓电厂共同使用上神泉西沟干灰厂。工程燃煤采用封闭的输煤廊道运输进入厂内 3 座新建的圆形封闭煤仓。利用封闭储煤筒仓的双环式给煤机向带式输送机完成混配。项目建成,作为山阴县城唯一供热热源向县城集中供热。项目总投资约 28.16 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3.53 亿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山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报告书》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超标,为腾出环境容量、改善大气质量,朔州市人民政府以《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山阴二期 2×35 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工程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承诺函》(朔政函〔2015〕34 号)承诺:本工程建成后,关停拆除供热范围 27 台分散燃煤锅炉;对区域内山西永皓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提标改造、山阴电厂一期工程超低排放改造、中煤金海洋炫昂水泥有限公司脱硫除尘改造、山西金海洋台东山煤业有限公司等 6 家煤矿企业及朔州毅力乳业有限公司等 3家乳业公司进行脱硫、除尘设施提效改造。你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以上工作,供热工程与本工程要同步实施,并与上述措施作为本项目实施的配套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再作为其他项目的替代减排量。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炉内喷钙+炉外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 99.1%。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 SNCR 脱硝装置,预留 SCR 装置位置,SNCR 脱硝效率 70%。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法脱硫附加除尘+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 99.99%。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按 70%计。两炉合用一座 180 米、出口内径 101.55 米的间冷塔排烟,污染物排放达到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Ⅱ要求,即氮氧化物 50mg/Nm3、二氧化硫 35mg/Nm3、烟尘 10mg/Nm3。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式圆形筒仓,输煤廊道采取全封闭结构,落差较大的转运点设缓冲锁气器。碎煤机室、煤仓间、各转运站及落煤点等均设置除尘器设备。石灰石粉仓和渣仓顶部设置除尘装置。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脱硫废水排入一期工程脱硫废水处理间处理后,用于灰渣调湿。生活污水经二级生化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含油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抑尘、冲洗。利用一期工程 1×1200m3锅炉酸洗水池和 2×1500m3的雨水收集池,作为事故废水池。
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新建事故油池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按《报告书》规定在厂址区和灰场区周围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空压机布置在厂房内。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必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敏感点昼、夜噪声要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落实报告书中灰渣综合利用方案,并积极开拓灰渣综合利用途径。综合利用不畅时用专用汽车运至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及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1416.9 吨/年、1416.9 吨/年、292.5 吨/年以下的晋政办发〔2014〕62 号超低排放标准Ⅱ水平。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试生产前,应向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朔州市环保局、山阴县环保局。我厅委托朔州市和山阴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5 月 26 日抄送:朔州市环保局,山阴县环保局,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