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
(一)提高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配套奖励标准。
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对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二)拓宽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奖励范围。
拓宽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对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500吨(不含)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100吨(不含)标准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36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
七、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
(一)申报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合规。
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奖励标准
项目实施一个会计年度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可联合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量,对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三)项目申报、审核与实施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照要求的日期将以下材料(一份,加盖两家单位公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408室。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试点项目合同(草案)复印件(参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格式)。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相关审批文件。
4.能源系统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的证明材料。
5.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市发改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并于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确定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基准能耗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