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恰当的财政和金融手段,积极推动能源低碳化发展。一是采取积极的财政手段(包括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提高低碳能源的市场竞争力,培养消费者的使用偏好,带动能源结构的优化。二是提高能源税收水平,包括对生产者征收的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税,以及对能源消费者征收的环境税,并将税收收益用于补偿能源生产消费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成本。三是加强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的有机配合,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金融手段的资金集聚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用市场机制引导能源的低碳转型。一是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当前能源低碳转型中市场体系不完善、政企不分、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发挥政府对能源低碳发展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二是在已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础上,在“十三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国、规制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造有利于低碳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三是将碳税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有益补充,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能覆盖的领域,实现对碳排放权的定价,形成对小型社会组织和家庭的激励和约束。
推动低碳能源化的技术研发,加强相关创新制度建设。一是建设国家级的能源科技研发机构和平台,加快能源重大科技攻关,促进我国低碳能源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尽快赶上全球能源技术革命的步伐。二是建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保证能源技术研发的前瞻性和战略性。三是建立社会化的能源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多方面力量参与到低碳能源技术的研发中,逐步建立起一种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与社会资本优势互补、利益均沾的能源低碳化、清洁化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制度体系。
改变传统的能源发展战略思维,全方位加强能源国际合作。一是以开放的思路制定新时期的中国能源发展战略,从主要依据国内资源的“自我平衡”逐步转变到更为积极的能源“走出去”策略,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二是以保障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常规能源供应为基本合作目标,保障已经建立的煤炭进口通道的稳定,强化与俄罗斯和中亚地区石油、天然气输出国的贸易合作,进一步降低海上运输通道带来的能源安全风险。三是大力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通过积极的外交战略消除发达国家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推动建立全球先进技术共享交流平台。四是不断谋求建立长久的双边和多边能源合作机制,提高中国在能源定价机制中的话语权,主动参与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能源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