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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出台《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附件)

添加时间:2015-06-05 13:38:00 来源:发改委网站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或已经破产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准入管理的监管及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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