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或已经破产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准入管理的监管及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