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倩指出,目前,我国在绿色低碳领域的融资工具比较单一,主要是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以及项目融资的PPP模式为主。众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等融资工具,仍很少被运用到绿色低碳领域。
“融资结构失衡是我国金融体系融资模式固有的结构矛盾,即过度依赖贷款,资本市场不发达,债券、股权融资工具等发展得不尽如人意,这导致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过高,绿色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刘倩认为。
金融和环保谁影响了谁?
需要统一绿色信贷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完善相关技术性政策和标准,增加银行可操作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部门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才是绿色金融的推动者,而不是绿色金融推动了环境保护,金融都是逐利的,如果环保能够倒逼出一个市场,金融才会进来。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融资成本问题。
“我们看到了很多国际经验,但在国内的转化率很低,国内外的土壤到底有什么不同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国外,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就行了,但国内不是这样,各方面都想偷工减料,各地各怀心事,使得投资成本不断提高。”这位负责人说。
2007年以来,银监会主导陆续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及《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2013),对节能减排的授信以及银行绿色信贷的政策界限、管理方式、制度建设、能力建设、流程管理、信息披露等做出了规定。并且,环境保护部和银监会也建立了环保信息共享机制。
但是,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马骏说,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在绿色金融领域已经有了很多实践,但金融机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仍是当前能力建设的瓶颈问题。
《2014中国碳金融发展报告》指出,现有银行监管部门的意见类规范相对较为详细,环保部门对于环境监察执法方面的规则也逐渐完善,对于信贷申请做出许可、限制或否决的判断有较为充分的依据。
但是,对于如何界定绿色环保产业或其他能够产生环境效益的行业,鼓励信贷资金流入相关行业等,仍需要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如绿色环保行业的准入、技术、能耗、排放等具体标准和技术性政策。
此外,上述报告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还需要统一绿色信贷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避免各银行在绿色信贷政策贯彻执行上存在差异,从而限制了绿色信贷的大规模发展。作为判断融资对象内在环境和社会风险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完善相关技术性政策和标准能够增加银行在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时的可操作性。
环境风险对资金安全有多大影响?
投资者未把环保问题作为评判所投资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所持有股票不会因为环保问题遭受重大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中国气候融资报告:转型中的中国角色》指出,目前我国对投资主体的气候风险意识和投资意愿仍缺乏有力的引导。
报告分析认为,由于大量绿色低碳领域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尚未达到商业化阶段,相关低碳投资风险较高,投资主体缺乏绿色投资动机,较高的投资风险预期及对低碳领域不熟悉是社会资本不愿意投资低碳项目的根本原因。
刘倩认为,我国投资者普遍缺乏绿色投资意识。根据研究机构对机构投资者所做的调查,多数投资者认为绿色环保企业的风险偏高,尽管他们十分关注传统行业企业的环保问题,但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并未把环保问题作为评判所投资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
刘倩说:“从最具有示范效应的上市公司来看,历史上出现环保问题的上市公司股价虽有短期波动,但长期看并不影响公司的发展趋势。投资者持有这些股票并没有因为环保问题造成很大亏损,自然就不会重视环保因素。投资者的绿色投资意识归根结底决定于违约成本,即环保因素对所投资公司价值的影响程度。”
企业的环境风险会给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带来多大影响?据马骏透露,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委托工商银行开展“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试图分析贷款企业发生环境污染问题对银行利益产生的影响,以对银行的投融资决策提供支持。
据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这项研究已经取得初步成果,个别行业的分析研究已经完成。
马骏认为,我国还需要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基础。他举例说,在高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绿色保险,不仅能为以后的环境修复资金提供保障,还会迫使企业重新评估环境风险。
据马骏介绍,美国、南非、巴西等国已经在强调贷款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发生污染,受害者可以起诉贷款给这家企业的银行进行索赔。
“目前,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没有强制性要求,仅发布了相关要求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引,对企业没有约束力。现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率仅20%,而且披露的信息内容非常有限。若进行强制性要求,可使资本市场获得更多信息,也能引导资本市场对表现好的企业增加投资。”马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