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机制
(一)严格责任落实
1.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将减排目标任务按年度科学分解落实到各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和具体项目,确保按期完成。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治污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减排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排放行为。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减排领域分工职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减排任务,并加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加强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省经信委负责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并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工作,监督实施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计划。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措施。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污染集中治理及区内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省经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公安交警总队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审核把关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二)完善政策约束考核
1.健全重点领域约束政策。省环保厅要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配合省经信委、物价局落实电力环保电价以及钢铁、玻璃差别电价政策;省经信委要牵头研究燃煤电厂节能环保提升改造工程激励政策;省住建厅要牵头督促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省商务厅要牵头完善污水处理不到位的工业园区处罚办法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政策;省电力公司要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科学提高燃煤机组脱硝所需发电负荷;金融机构要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不落实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授信管理。
2.严格减排考核处罚措施。加大对减排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进展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环保限批、效能告诫、限制信贷等约束措施。继续实行重点减排县(市、区)单列考核,对承担重大减排项目以及减排工作严重滞后的县(市、区)实行单列考核。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其新增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