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力价格
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和先决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价格改革方面,提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新电改中对电价的改革明显符合上述原则和精神。
1.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改革方案提出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鼓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开展电力交易,采用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双边交易合约交易模式,通过自愿协商确定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2.监管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改革方案提出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独立定价,监管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总收入,输配电价将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这将使得电网企业摆脱现行购销差价形成输配电收入的不确定性,更加专注电网资产运营和提高输配电服务水平。
3. 兼顾普遍服务——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交叉补贴机制的改革应循序渐进,目前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不现实的,更是不可行的。所以,改革方案提出,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四)政府作用
电力行业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于一身,电改的总体思路是如何理顺政府、企业以及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之前电力行业之所以被人诟病,很大原因是没有理清楚三者的关系,政府错位、失位和缺位现象比较严重,例如,对电力规划编制、电力普遍服务、标准制定以及运行调度等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政府过度下放给电网企业;而对电源投资建设、电源运行管理、售电服务等能够由市场竞争的业务过度管制;对能够由市场形成的发电、售电价格,政府进行严格控制,等等。
对于政府的作用,新电改方案做了较大的变动,提出了不少新的思路:
一是加强电力统筹规划。电力系统是一个连续运行系统,其电能生产、供应、使用是在瞬间完成的,并需保持平衡,因此电力行业的规划、决策与运行天然具有整体性,在规划过程中,必须保持这种天然整体性不割裂,否则不仅必然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还会严重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营。新电改方案提出要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因此必须实现电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统筹协调、国家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的有效衔接,同时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是明确了政府责任。比如在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电力规划、科学监管、行政审批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三是强化政府的科学监管。新电改方案提出,要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保证售电侧改革和用户电力交易的稳妥进行。
综上所述,9号文虽然是以中办、国办“两办”名义联合下发,规格高于2002年以国办名义下发的5号文,但从名称上看,5号文是电力体制改革方案,9号文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是5号文的进一步延续。从内容上看,无论是5号文的五大任务,还是9号文的七大任务,其改革方向是一致的,追求的都是建立市场化机制这一目的。只不过9号文以市场机制和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正确梳理电力产业链条上垄断性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分别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各环节上的作用,从而激活全产业链,迸发电改的生命力。
三、对地方能源企业的影响
对于地方能源企业来说,最大的利好就是市场主体的增加和放开管制,尤其是售电主体多元化将给其巨大的发展空间:售电侧放开将激活巨大的电力销售市场。2014年全国电力消费总量为5.5万亿度,即便一度电有1分钱的盈利空间,也将衍生550亿元的新生市场。同时,还将拉动电气自动化设备投资,带动节能服务产业的兴起。而能够进入分享这个大蛋糕,将不再仅由电网企业独享。
未来,售电机构既可以来自于发电企业、电网公司,也可以是独立的民营企业。他们的利润来源可以来自于批发和零售电量的差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有测算显示,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通过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可以带来一度电2分钱的利润空间。同时,新电改对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是个重大利好。发电计划放开后,各类电源竞价上网,低成本发电资产将获得竞争优势,发电企业之间预计将出现分化,环保高效的机组将得到更大的空间。国家鼓励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加之可再生能源配额等政策的出台,新能源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上述种种变化将使得地方能源企业从单一的能源企业向综合能源企业转变,不过,由于越来越市场化,对地方能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塑造也会带来挑战和风险,需要其改变之前的“靠政府”习惯,日益“跑客户”、“跟市场”,通过向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以市场竞争来获得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