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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监管报告:河北分布式光伏业发展良好

添加时间:2015-05-25 11:00:11 来源:中国电力报

财税政策、价格补贴政策更待细化完善

2014年1至9月,河北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计征电量为4835.34亿千瓦时,征收金额46.08亿元,附加补助资金支付金额30.28亿元。电费结算补贴资金中,上网电费17.73万元,补助资金39.54万元。

《报告》指出,河北有关企业和自然人自觉执行并网接入和电价、电费、补贴等政策,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积极性日益提高。但当前河北分布式发电产业财税政策存在落实障碍。

按照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在此次监管过程中,有电网企业反映,财政及税务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对代开普通发票用户执行的补助标准,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尚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电网企业可代开发票的文件,因此河北省2家省级电网公司及下属供电企业暂无法执行为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

而且,对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补贴,电网企业按扣除17%增值税后的标准(0.359元/千瓦时)进行结算,上网电量按扣除17%的增值税的上网电价(0.351元/千瓦时)进行结算。投资者反映,电网企业按照17%的增值税进行扣税,导致项目收益有所下降。

对此,《报告》建议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财政税收、价格补贴等方面政策、措施: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财税政策。建议财税部门明确分布式发电补贴不再扣税;由电网企业代开发票的,统一明确上网电量电费税率标准和电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标准,并进一步完善细化补贴资金拨付机制。明确自供区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者直接向所在地(县)财政部门登记,由地(县)财政部门汇总到省级财政部门,以解决其补贴问题,确保政策“一视同仁”。

另一方面,完善价格补贴政策。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合理控制、适时调整价格补贴标准,既要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也要培育市场意识,积极引导并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分布式发电项目,形成多元发展态势。考虑将大规模分布式发电并网引起的电网投资纳入输、配电价统一考虑,为分布式发电顺利并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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