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项目和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机制,加快改进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配置资源、价格合理调整等方式,达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共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按照市场化方向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合资项目投资收益回报分配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收益。
(十七)落实重点领域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精神,切实落实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养老等社会事业改革的工作要求,落实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社会资本在人力资源培训交流、医保社保政策方面的同等权益,进一步增强社会投资信心。
六、创新政府服务和监管模式
(十八)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投资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等前期手续,同步开展投融资方案编制工作和招商洽谈工作,推进项目尽快落地。要搭建服务平台,完善跟踪机制,畅通民间投资主体反映诉求和交流沟通的信息渠道,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建设运营中的矛盾问题,全力做好政府服务各项工作。
(十九)建立标准规范的市场合约制度。按照不同行业特点,规范完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要按照要约条件,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以市场合约制度保障投资人权益。
(二十)形成公平公正的监护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明确项目退出路径,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接管等事宜,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七、创新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一)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并、取消和下放,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强化纵横联动协管,切实落实已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重大项目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推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加快实施。
(二十二)建立服务对接机制。以项目为载体,由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与各类金融机构定期对接、推介的服务机制,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领域的融资服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牵头单位的衔接沟通,研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具体方式,指导项目单位拟定合理的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重大工程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二十三)建立项目推进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领域实施细则,于2015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开。要根据行业规划建立吸引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储备库,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推出一批”的滚动发展机制。要瞄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招商引资活动,积极推介重点项目。已签约项目要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项目推进责任制,切实抓好跟踪服务,确保尽快落地实施。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及时公布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及布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领域吸引社会投资重点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