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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推进火电企业脱硫、脱硝改造工程稳定运行(全文)

添加时间:2015-05-21 14:03:51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三、以大气污染治理为重点,全面实施“蓝天工程”,提升整体环境质量

18、全力做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制定《沈阳市蓝天工程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监测,修订《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空气污染气象等级预报和雾霾预警准确率达到90%以上,预警时效提前至30分钟以上;空气能见度观测数据传输及时率达96%以上;对PM1、PM25、PM10质量浓度等进行测量。[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气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19、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力度,严肃查处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推进火电企业脱硫、脱硝改造工程年内稳定运行,污染物达到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强化管理非电力燃煤单位的除尘、脱硫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新、改(扩)建的一切燃煤设施(包括电力和非电力)必须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20、开展城市抑尘工程。所有建筑和拆除工地四周实施3米以上高围挡封闭,工地内实施硬覆盖处理;四环内严禁新建水泥、煤炭粉磨站等大型易扬尘企业;四环内现有水泥和沥青搅拌等易扬尘单位搬迁至四环外;加强城市绿化、净化和美化,对裸露地面实施软覆盖;全市范围内禁止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园林、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建委、城建局、环保局、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21、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及能源化重点工程。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配合部门:市执法局、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22、强力开展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全面启动绿标区监管,加大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和“黄标车”削减力度,年内削减黄标车30000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3、大力推进绿色交通。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出台《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应用,年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物流、环卫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淘汰老旧出租车辆更新为混合动力、纯电动等节能或新能源出租车1683台;加快推进加气站的布局和建设,优先将现有加油站具备改造条件的增设加气和充电服务功能,全年完成40座加气站建设。[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财政局、邮政局、城建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24、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建成投运的沈阳南部、北部等26座污水处理厂和沈阳振兴污泥处置有限公司等重点工程稳定运行。杜绝污水、污泥直排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5、积极推进垃圾及大宗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加快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试点城市项目以及法库陶瓷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项目进程,老虎冲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年底前完成土建工程和设备调试;老虎冲垃圾场渗沥液处理项目年底投入运行,老虎冲、大辛垃圾场清污分流工程10月底投入运行。[责任部门:市城建局、基础产业集团,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法库县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6、促进农业源污染减排。开展畜禽养殖业状况调查和数据校核工作,各地区编制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年底前批准实施;新建及改造10家畜禽标准化养殖场。[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农经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7、继续推进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沈阳耀华玻璃有限公司、沈阳抗生素厂的搬迁改造升级工程。[责任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四、落实各项经济政策,为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28、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环保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手续。[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29、落实《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通过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城建局、邮政局、建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供电公司。]

30、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责任部门:市建委、各个独立收费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31、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差别电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门:市物价局、沈阳供电公司。]

32、围绕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3、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制订《沈阳市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第五批)》,对前四批技术目录中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成熟转化落地技术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环保局。]

34、落实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责任部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本级有关采购单位。]

35、严格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政策,控制其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36、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37、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能评和用地评审制度;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制度,做好规划控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

38、在广泛、充分论证基础上,适时推出阶梯水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责任部门:市物价局、沈阳水务集团。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9、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0、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开展工业、建筑等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行为;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继续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依法关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把好能评、环评关口。[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配合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1、加强能源数据在线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2、组织开展201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环境日、“5˙20”世界计量日等主题宣传日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各级教育、宣传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建委、环保局、教育局、团市委、总工会、妇联。配合部门:市文广局,各区、县(市)政府。]

43、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评价考核。[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绩效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44、制定2015年节能减排工作表彰方案,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绩效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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