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规划与技术要更新
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指出,电网企业应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近10年来,全额收购是一直是行业的焦点和痛点,改革理应从“有法必依”切入,落实“全额收购”。“此次电改提出的‘公平’,应该是针对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到的全额收购来说的。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特点和技术现状决定了当前让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不太现实,所以回避了‘全额收购’,提出‘公平接入’。”内蒙古电力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但无论如何,都是推动消纳的积极表态。”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认为:“所谓公平,应当是指不论何种发电资源,都必须同等对待,不能因为风电光伏的波动性大就不并网,不应有先后顺序。”
可再生能源的优势无无需多言,但多年来在争取“公平接入”的过程中也面对着很多非议和责难。某发电集团副总工程师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当前有人抱怨可再生能源发展太快太多,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共识尚未形成,习惯于对化石能源发电的管理,缺乏提高风能等波动性新能源发电的动力和技术手段。
目前,国家总体的能源规划中,只考虑到了可再生能源参与电量平衡,忽视了新的电力平衡技术和方法。而风电、水电等波动电源目前已成名副其实的主力电源,在这种情况下,老的能源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显然不合时宜,是导致目前弃水、弃风、弃光问题频繁出现的根本原因。
“要从规划、电网接入、负荷管理等方面统筹考虑,主动去适应中国风电光伏大规模接入的特点。”李俊峰说,“归根结底还是观念和认识需要统一,现在不是可再生能源规划太多了,而是我们离实现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有专家建议,应利用当前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契机,推动可再生能源并网技术系统性提高,有利于促进公平接入。“当前我国电网系统对可再生能源的系统控制和接入技术能力有待加强,储能技术的发展还要加快,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对需求侧进行有效管理,主动应对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特点。”
试点先行:灵活有效的价格机制
“牵一发而动全身”
“保证可再生能源公平接入甚至全额上网,意味着可再生能源企业将赚得盆满钵满,若按照文件提出的‘火电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粗暴执行、强压火电,对于火电投资企业来说并不公平。所以,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市场化机制,做好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公平接入的利益调整,才能使改革推进下去。”某电力企业调度中心负责人说。
曾鸣告诉记者,目前依靠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公平并网,可能不会取得预期效果,一定的政府行政手段作为过渡,最后达到政府的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相协调的目的。在这种背景下,辅助服务市场和清洁能源调度机制可以进一步发挥作用。
利益的调整至关重要。但如何调整,众说纷纭。有发电企业人士表示,风电光伏应该参加到现有的辅助服务市场中去,让风电参与调峰调频的相关服务;有电力企业调度中心人士更倾向于采用期货与现货相结合的模式——期货合同,现货结算,这种方法更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和可再生能源的特性;还有专家认为,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对于可再生能源的资源配置最有效,新能源的变动成本为零,建立现货市场让其与其他常规电源竞争优势明显,但劣势是峰谷电价低,收回成本有困难,此时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调整,体现出国家鼓励新能源发展的意图。
“让试点先行。可以选择一个东部的用电大省,按照此次电改的精神进行试点,电网按照要求发挥高速公路的作用,在售电侧按照改革的方向推进,在发电侧可再生能源优先公平接入,建立火电调峰调频的补偿机制,如对参与调峰运行的火电机组,可以实施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政策,改变电站收益仅来源于发电量的做法,火电机组调峰、备用都可以有收益。”一位业内权威人士表示,价格机制和市场方案的设计、调度规则的设定和技术支持体系的设计,都是试点必不可少的因素,有效试点并及时总结,使之成为可再生能源公平接入能否真正实现的试金石,最终实现可再生能源公平接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