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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审批、验收4个输变电工程环评文件(名单)

添加时间:2015-05-07 14:38:11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部委托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及西宁市、海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9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海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12日印发

关于新疆吐鲁番750千伏变电站1号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疆吐鲁番750kV变电站1号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7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扩建吐鲁番75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本期建设1500兆伏安主变1组,低压电容器8组,搬迁低压电抗器2组。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蒸发池。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吐鲁番地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1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吐鲁番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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