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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永平: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教训值得借鉴

添加时间:2014-09-22 13:13:06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2013年印度全国各邦总计的非太阳能配额为5.45%、太阳能配额为0.45%,而实际完成的水平分别为3.74%、0.08%。如果将所有实施了RPO的地方邦情况分别来看,约有 20个邦未能达标,其中有5个邦RPO达标率接近为零,特别是首都德里都几乎交了白卷。这么多的地方邦配电公司RPO未能达标,原因大同小异:1)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不足,发电装机也不够,想买也没有;2)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偏高,尤其是太阳能发电成本依然过高,企业和消费者负担过重;3)REC市场由于有最低限价,特别是太阳能发电REC每度电高达15美分,大大高于政府的FiT补贴电价;4)由于REC只是一纸证书,就算买了而且满足了RPO配额要求也不能解决本地缺电问题。简而言之,在印度各邦配电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亏损情况下,根本没有去努力满足RPO的动力,事实上也没有购买REC的能力。目前,由于光伏成本的下降,而REC交易市场的限价依旧,已经基本处于有价无市的状况,大量的可再生能源证书供应在市场上无人问津。
            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属于法定义务,但是到目前为止配电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不达标甚至交了白卷并没有收到实质的惩罚。其中的主要原因是2003年《电力法》虽然授权各邦电监会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但是却没有具体条款授权电监会在RPO未达标的情况下实施惩罚措施。但RPO毕竟是“法定“要求,所以各邦的配电公司也不甘当“老赖”,解套的方法也很简单:向本地电监会提出申请取消太阳能配额、降低RPO配额、减免RPO或者推迟RPO达标的时间。如果未得到电监会准许,还可以向当地各级法院上诉,目前一些邦的RPO问题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虽然印度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法律框架并辅以市场机制的思路有可取之处,但是RPO的具体实施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没有达到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衷。即便是那些实现了RPO配额的地方邦,其成就也并非是RPO机制使然,而更多的是因为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机水平。因此,印度政府考虑修改2003年《电力法》,引入一个全新的配额制度——“可再生能源生产义务”(renewable generation obligation),强制常规能源火电厂利用其场地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发电量至少达到常规能源的10%。印度新的生产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何时推出、成败与否,我们会继续关注,但是这些年来印度实施的消费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小结如下,供国内专家和决策者参考:
1)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不宜各自为政,应有全国的整体目标,然后自上而下的分解,保证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可行性,和相关国际承诺的权威性。
2)应考虑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出台的时机,最好在跨区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外输的坚强智能电网形成之后,让可再生能源市场上的金融交易可以“交割”。
3)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要有长期性、稳定性,而不是每年或每几年重新设置配额比例,使消费者、电力企业、可再生能源投资商对配额的比例及其趋势“十年早知道”,有心理和财务上的承受能力。
4)厘清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其他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良性互动,并随着技术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有所调整,慎设市场交易价的“上限”或“下限”。
5)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凡属可再生能源便一视同仁,不宜在需求侧设置某一类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专门配额。如果国家政策意在推动某一种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规模发展,可考虑在生产侧实施“可再生能源生产配额”。
6)最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成功与否,不在于法律体系表面上是否完备,而在于政策措施是否到位和监管的力度。既要有“胡罗卜”激励满足配额的企业或用户,更要有“大棒”惩罚那些不达标的企业或用户,不能让奉公守法户吃亏,不让“老赖”钻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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