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场手段是最有效治污之道
20世纪80年代,美国环境保护署曾经用交易许可证的市场手段淘汰含铅汽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人们仍然对用市场手段治理污染的做法持怀疑态度。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是最主要的反对者。然而,一个更为成功的案例证明,只要将以环保为目的的市场机制设计好,市场手段恰恰是环境治理的最有效手段。这个案例就是:依据于1990年通过的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对酸雨治理实行了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其结果是酸雨量减少到1980年一半的水平之下!其后,“市场手段能够有效治污”的理念不仅被“绿色和平”接受,并且逐步成为全球的共识。
传统经济学主要是从资源配置优化和市场结构优化的角度,研究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和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同样道理,我们也可以用市场机制让我们所需要的清洁空气最大化、清洁环境效用最大化,从而实现低污染乃至无污染的经济发展。
碳交易的治污功效是通过对碳交易市场的培育实现的。
碳市场的构建,首先,需要测算出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现实的碳排放总量;其次,以测算出的碳排放总量为标准,制定合理、科学的减排总量及阶段性的减排量;第三,实施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将所有排污企业全部纳入交易许可证制度的管制之内,形成碳交易市场;第四,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逐步同国际接轨。
碳减排市场的治污效应是通过碳市场的惩罚、激励、压力、动力机制形成的。即在碳市场交易中形成的环境污染外部性向内生性转化的企业成本升高的惩罚效应、在碳交易总量不断下调中形成的碳交易获利的激励效应、由企业碳成本升高而生成的对碳减排技术购买的需求效应,由碳减排技术需求而生成的碳减排技术创新效应等四大效应的合力中,实现对污染的治理和环境的优化。
在碳交易市场构建的顶层设计方面,笔者有如下建议:
碳减排的总量设计。 建立碳交易市场须设定交易总量,这是实施碳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前提。制定碳减排的交易总量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碳排放总量与价格的关系。总量定的过高,碳交易价格会很低,减排效果不明显。反之,碳交易价格会很高,可能会造成企业倒闭,影响经济和就业稳定;二是碳排放总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量过高,短期内会影响经济增长的速度。反之,会影响减排效果。最理想的排放总量应该与可容忍、可承受的经济减速相吻合;三是中国碳排放总量与全球碳排放总量的关系。中国的碳减排需要同世界接轨,同时还要考虑中国的实际。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增速由两位数的10%左右下调至7.5%的转型换挡时期,因此是承担国际减排义务的最佳时期。
碳交易许可证制度的设计。碳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基本思路是:设立“碳交易许可证拍卖机构”,根据治污目标确定污染许可证的数量,向污染者拍卖限定数量的污染许可证,并规定只有购得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进行所容许的定量污染。这种制度设计使碳排放被控制在碳交易中心,并随着交易总量的下调而递减。建立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应注意它的局限性。一是跨境污染的局限。跨境、跨区域污染往往使许可证的总量控制失效; 二是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的局限。某些污染的影响长期存在,延续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某些污染是不可逆的,而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更具有短期效应; 三是不确定性的局限。某些污染的后果事先无法预料,许可证交易难以掌控污染的后果。所以,探索市场手段治污的区域的国际的合作机制、长期效应机制、应对不可逆的无法预料的治理机制至关重要。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设计。目前北京等七个城市建立的环境能源交易所已有较好发展,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高耗能企业未购买许可证的碳排放行为仍然存在,且容易形成碳交易价格差异的套利行为,容易使污染向碳交易价格低的地区转移。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需要分阶段分层次推进。首先构建配额型交易市场,即总量管制下的排减单位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其次开发项目型交易市场,即减排项目下所产生的“排放减量权证”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的设计。通过碳交易的获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和开发碳排放权的各种金融现货产品,使交易产品和交易形式多样化;建立碳基金、碳减排收益权抵押贷款机制以推动低碳融资担保和项目投资。在开发现货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各种期货产品以对冲价格风险,降低企业碳交易成本和价格波动风险;探索碳交易合同保险机制。
碳交易法规的设计。依据碳交易市场创建过程制定相关法律,主要包括:设立碳总量测定和减排的法规;碳交易许可证的法规;全国性的注册登记系统、清算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法规;排放权分配、价格形成、减排激励、保险等诸项法律。探索构建碳交易的法规体系,并随碳交易实践的发展完善和修订。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4、必须引导全民关注碳排放与碳交易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因为CO2是主要的温室效应气体,故一般认为是“CO2排放”。但事实表明,温室效应尽管以CO2影响为主,但还有许多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效应,如许多物质的燃烧、物理及化学效应造成的SO2,NO2等。因此,碳排放的涵义应理解为“温室效应的有害气体的排放”。这种涵义的意义在于:重视环境治理的综合影响,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而“碳交易”一般被理解为“CO2排放权的交易”。尽管这种交易是用经济手段推动环保的一种途径,但实际上是“CO2排放配额交易”,是各国政府博弈的结果。在当前“大国主导、政治经济多元”的时代,碳交易是大国主导的各国话语权,意志力的交易。这种释义 意义在于:启示我们应注意碳交易后面的国际博弈关系,利用大国实力,引导可持续发展。
国际上的实践,碳排放早就含有其他有害物(主要是气体)的排放内容。在中国按《中国统计年鉴》的分类,废气主要污染分为CO2、氟氧化合物及烟(粉)尘,它们也能直接或间接形成类似CO2的消极效应,且有学者对CO2及上述三种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数据样本进行了相关性检验,显示了它们的排放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特别要指出的是许多情况下,CO2的排放往往伴随着其他有害物的排放。如燃煤时,特别是燃烧含硫较高的煤时,就是如此。
中国能源结构以燃煤、燃油为主,当前,我国62.3%的城市环境空气中SO2浓度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显然,在关注碳排放时,还应关注其它有害物排放。
特别要提及的是,按照一些中国学者的测定,认为中国在产业间进行的平衡和健康的发展速度,尽管有利于控制如SO2等的排放,但仅限于针对工业的排放,而对生活排放没有明显限制作用;且产业结构的优化会加剧污染排放问题,对一些专家提出的三产完成工业替代后可以有限降低能耗污染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同时认为产业优化仅仅对东部地区的人均SO2等有害气体抑制作用,中西部地区成为产业迁移后,伴随工业进步的环境质量牺牲者及受害者。这些结论如果成立,更是向我们警示:要警惕碳排放中的更可怕的有害排放;应更科学、更系统地设计节能减排制度;更科学、更系统地谋划碳排放、碳交易的全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关碳排放、碳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方面还有许多问题要加以解决,而如何提高民众对碳排放,碳交易乃至节能减排、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自觉意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按照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的有关知识,通过各种途径及手段刺激人们的感官,激发人们的认知,从而产生人们的自觉行为是实现碳排放、碳交易的必须环节及路径。而寻求到这种途径手段也是我们达到目标的重要任务。目前方兴未艾的自媒体等,则可以作为加强限制碳排放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的新手段。 从目前电子布告栏系统、博客、播客、微博、社会性网络服务的发展状况而言,已形成了自媒体传播的“公众化”。表现为“传播个人主义”的崛起;集体行动的容易度加强;公民社会发展日趋成熟。这样,通过自媒体,形成了公众参与促进削弱碳排放及低碳发展的现实需求和手段支撑。通过这种手段,我们可以在政府层面大幅度提高低碳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提高各级政府低碳发展的规划性、政策延续性,加速公众参与低碳决策的机制运行,将有助于低碳发展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有助于低碳基金、激励机制与低碳组织平台的建立。而在非政府组织层面,可以更好促进其积极性的发挥,促进低碳组织加强分工与协作,促使其国际化速度的进一步提高。在公众层面,可以进一步普及低碳知识,促进公众的环保需求及环保自觉。在企业层面,可以限制企业的碳排放及其他有害物排放的行为,加强碳排放等方面的互相监督,减少企业因碳排放及其他有害排放的环境事故。因为在当前,这种事故已不容易忽视。例如2013年,环保部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企业3395家,未达环保部标准施工场地3690个,不达标餐饮服务企业2.6万家,取缔及关闭了环境违法小作坊3102家。
显然,鉴于自媒体的这些强大的功能,我们完全可以在限制碳排放及其他有害物排放,促进低碳发展的过程中,搭建培育人们低碳意识的自媒体新平台,并低托自媒体平台培养公民的低碳权利意识,通过自媒体的运作来拓展低碳发展的公共领域;借助自媒体传播提升低碳信息的影响力及公信力。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使社会个体方便地借用网络,安全自由地表达自己对社会某一事务的关注,并且形成一种虚拟的利益共同群体,以影响政府和政治家”。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