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一)光伏电站并网时限:
1.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2.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3.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时限:
1.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
2.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
3.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
4.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报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应符合国能监管〔2014〕330号、331号文件要求。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二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一)河南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本细则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认定。
(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三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河南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改进措施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一)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并网光伏电站不能全额上网。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