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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09-18 13:08:16 来源:《风能》杂志微信


           所以,国家能源局此次明确提出,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的新建风电项目所采用的风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须按照有关规则在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型式认证。并且,型式认证结果的采信也得到了强化,未通过型式认证的机组,不允许参加招标。这只是对普通项目的一般性规定,对于重大专项、新产品应用和特殊地域应用或特殊用途应用的风电设备,可根据需要提出特定认证要求。
          通过认证手段保证产品质量,是风电发展较好国家的一项传统行业制度或规则,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此次出台这方面的规定,是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后的一种制度创新。
第二部分,提出建立规范的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制度的要求,这对健全风电市场机制,确保风电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这项工作为何如此重要?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现实中的困扰。据统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并网运行的风电机组已达6.2万台。按照以往市场上机组供应合同的约定,应有74%左右的机组已出质保期或接近质保期结束,而实际情况却是,3.4万台机组中的大多数还没有进行质保期验收,涉及质保金数额超过200亿元。换句话说,因为机组无法出质保,制造商有200亿元的资金没有能够收回。为便于大家理解,我们来看单个企业的情况。据国内一家制造企业提供的数据显示,这家企业“2012年之前的质保金占款超过20亿元,按贷款利率6%计算,占款资金成本超过1.2亿元,这个数目基本是其2012年全年的利润。由此可见其对制造企业所构成的压力有多大。这种状况不仅让制造企业在质保期内的机组维护缺少投入,也对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新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带来消极影响,这几乎动摇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由此带来的恶性循环会严重伤害到我国风电产业的根基。 
       尽管现在的合同中一般已将质保期从国际通行的2年延长至3年甚至5年,但开发商在是否让机组出质保的问题上,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担心。如果出质保后,机组出现大规模质量问题,则损失的是开发商。现实中,有的开发企业也没能做好自己运维的准备,从各个角度讲,都不是很“情愿”这样做。由于双方存在利益冲突,都仅从自身立场看待问题,一旦出现争议很难达成一致。
         表面上看,出现这种情况,既有机组质量的问题,也有双方合同约定不清晰的原因,但本质上是机场机制不健全造成的,缺乏统一的标准、明确的机制和畅通的信息公开渠道。因此,《通知》提出了三点解决措施,一是统一质保验收规范,二是建立质保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
          第一点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为避免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就要建立一套大家认可的验收规范,让大家在一个语言环境中对话。一直以来,制造企业和开发企业在机组出质保的边界条件上存在认识差异。机组制造企业认为,只要机组当前状态良好,可利用率和功率曲线等主要运行参数满足要求即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出质保。而风电开发企业除了关心机组出质保时的当前状态,还担心机组出质保后出现批次性大部件失效及其他潜在问题。风电机组是复杂的大型机电装备,使用环境较为恶劣,但对其可靠性要求又相对较高,因此买卖双方在出质保问题上“各有所表”很正常。值得注意的是,机组在出质保上的所有问题最终都可以归到设计、制造、安装、运维等环节上来,而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环节都会得到严格的流程控制,而出质保验收正是对上述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这不仅能对机组状态有更深层次的认知,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机组的潜在风险。《CNCA/CTS0004-2014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验收技术规范》(下称《技术规范》)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依据。2012年12月,鉴衡认证中心与金风科技、上海电气、明阳风电、中节能、龙源(北京)风电、国华能源、中国风电集团等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和风电开发企业共同完成了《技术规范》的初稿,历经更大范围的意见征询和完善后,2013年8月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备案申请,2014年2月国家认监委准予备案。《技术规范》编写组借鉴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全国风电设备运行质量状况调查报告(2010-2013)》中的数据成果,提出了单台机组故障频次和主要部件故障率指标,并在机组出质保验收试点以后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双方解决关于出质保的后续事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
       《通知》此次提出了“分批出质保”的方式,这是非常可观合理的解决步骤。《通知》规定,“验收完成后,如机组各项指标均满足验收大纲要求,则机组通过验收,买方应尽快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验收未能全部通过的,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视验收结论采取分批出质保的方式,按通过验收的机组台数进行结算和支付质保金。”制造商不会因个别机组的质量问题,而拿不到整个项目合同的质保金了。同时,《通知》也提出了“有限期”的责任处置方案原则,无论是谁的责任,都要达成一个有期限的处理办法,避免借故拖延。
          为使要求落到实处,《通知》提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制度,这将极大地避免双方“欲说还羞”的尴尬状况,通过制度安排让大家都有所适从。《通知》对风电机组出质保问题的明确规定,将有力地促进一直困扰买卖双方的风电机组出质保期验收难题的整体破解,有效缓解制造企业经营压力,推动建立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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