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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添加时间:2014-09-05 15:57:57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3、计划下达。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核拨。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

  (三)工作经费

  用于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建设交通委部门预算中。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二)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应用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滞留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由市有关部门追缴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建交联[2009]1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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