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概念不仅限于屋顶分布式,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由于直接接入配网,商业模式更加明晰,鼓励放开后该部分建设量将迅速增加,成为近两年分布式建设的主要市场之一。
强调农村市场,标杆电价的推出将有效释放低电价的优质屋顶资源,农村屋顶市场的释放将有效扩充分布式光伏市场的资源量,市场空间进一步提高。
最终文件: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地方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征求意见稿:加强对建筑崖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在分布式光伏应用的示范区和其他潜力大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建立光伏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积极开展光伏应用。对于屋顶面积大且适宜安装光伏的建筑物。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光伏发电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工程,并且在办理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方面予以协调支持。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可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太阳能资源条件好且屋顶较大的节能建筑应包含光伏发电应用。政府投资或对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符合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优惠幅度(或屋顶租金)等规定统一的条件。地方政府应将建筑光伏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和碳减排量参加相关交易。
点评:强制力度更大,要求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优先考虑分布式光伏应用,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逐步打开分布式光伏市场,我们认为在目前分布式光伏资产没有得到有效认可的情况下,政府的推动促进第一批度电补贴模式下分布式项目的应用,作为分布式光伏资产的标杆样本,经过一段时间现金流的验证,资产的认可度将大幅提高,分布式光伏将更加市场化。
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参与碳减排交易,我们认为随着国内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兴起,参与分布式项目开发和运营的公司有望从碳减排交易获得另一笔额外收益,根据我们测算,每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年均收益有望达到6-12万元,对分布式项目收益率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
最终文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各地区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本地产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为低劣产品提供市场保护。
征求意见稿:基本无差异。
点评:强调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质量管理问题,我们认为在度电补贴模式下,企业将更加自发提高电站质量标准,政府的监督将为市场提供一定的产品标准,有利于市场有序发展。
最终文件: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工作细则,督促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备案条件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衔接好项目接网条件和并网服务。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征求意见稿:基本无差异。
点评:目前分布式备案流程相对较为缓慢,强调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细则、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有利于简化企业项目推动手续,降低分布式项目开发难度。要求电网企业对个人分布式直接受理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有效简化个人分布式建设的手续,有效鼓励居民分布式市场的发展。
最终文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
征求意见稿: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保障。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可采取预留国家时政补贴资金的方式,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要抓紧商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非法人项目售电发票开具问题并做好代开发票服务。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补贴资格和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等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项目补贴资格申请实行按季定期上报并形成目录的工作制度。“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的项目,可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光伏发电量由当地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全额收购,不再享受国家分布式光伏财政补贴政策,但项目单位一旦选定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原则上不再变更。
点评:分布式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该条政策为分布式行业重大利好,度电补贴政策可以调整为标杆电价上网,意味着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率得到保障,即最低收益率为标杆电价下的收益率(8%以上)。该政策一旦实施将带来两个层面的影响,第一是建设层面,分布式光伏领域处于观望状态的资金会迅速流入,上半年企业谈定的屋顶项目将开始加速建设;第二是融资层面,分布式项目收益率一旦得到兜底,经过一定时期现金流的验证后,项目本身认可度提高,商业银行将自发进行贷款,并且通过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杠杆的进一步放大,行业整体ROE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