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热企业
取得供热许可证及正常运行的公共热力生产企业。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相关市场主体条件。
第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核确定。
符合条件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拟参加合同交易时,水、气、热用户需向市物价局提出参加合同交易申请,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进行核实,并公布合同交易企业和用户名单;对虽提出合同交易申请,但因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用户,市物价局应在5日内予以告知,并听取其一次陈述。
第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企业名单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与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交易的价格优惠,终止合同,清理出可以进行交易的企业名单,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的;
(二)私自将所购水、电、气、热量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三)供应企业之间、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
(四)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实行双边协商模式。即由达到相应条件的供、用双方(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各方权利义务、交易量、交易价格、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交易价格确定。
(一)电力用户的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和结算电量收取输配电费,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二)用水、用气、用热合同交易价格,由合同交易双方在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含浮动幅度、政府规费)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电力直接交易经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电网安全核校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意向书应提交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进行交易有效性、市场规范性等审核。安全核校通过后正式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后,协议外不足电量可从省电力公司购买,按目录电价结算。
合同交易双方在协商确定的交易期限内,双方自主协商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及其他合同内容,协商成功后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交易合同,并提交市物价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各一份,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依据。
第十四条 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交易,如一方需退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对方。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
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的,需报经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核批准;退出其他合同交易的,由双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退出,并在3日内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当实际交易量与合同交易量发生偏差时,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按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如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市物价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