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量不宜过大、时间不应过长。补贴的要义在于“补”,即使对有“充分”理由享受这一政策的科研、试生产等环节的补贴也应有量的分寸。政府补贴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这就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单位以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和业绩,去获得各种社会基金的支持和相关企业的合作,实现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包括资金、设备的支持)。补贴的时间也不宜过长,国务院研究室综合经济司副司长范必就曾表示,我国应建立单位补贴额度逐年降低的机制。最好对享受补贴者明示,规定每年削减补贴的一定百分数,至若干年后可全部取消。以上措施的目的在于迫使补贴对象更真切地感受到市场供需的压力,必须努力尽早获得生存能力,具备初步的市场竞争力。
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比现金补贴更公平。目前除了对节能产品的现金补贴诱发骗补外,大量上市公司获得国家财政高额补贴的现象也引起多方诟病。它扭曲了市场的实际结构、掩盖了公司真实的经营绩效,也给外国的“双反”增添了藉口,弊端甚多。以减税减负等方式去补贴,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现金支出的负担,而且可更有力、更灵活、更公平地扶持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补贴应促进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改革总体方针指导下,应认真反思的我们过去执行的补贴的客观效果,调整补贴指向。政府要考虑的不仅是该不该补贴,还要注意补贴的方式、力度、时间以及防止权力寻租和企业骗补等问题。在为调整能源构成、减轻环境污染而必须大力加大天然气的消费量的各种对策中,往往最后都要归结为气价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而他又绝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腳”式的补贴所能解决的。对此,必须进行深入研究,采取适当对策,谋求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社会问题。至于某些政客以物价补贴的机会主义谋私利的行为,更应该为负责任的政府所不屑。
对能源的某些生产和消费类型予以补贴,根本目的是促进其发展而具备市场竞争力,是促进其造血功能,而不是简单的输血。针对新能源应当“用较少的补贴资金,实现合理的清洁能源发展规模”。正如某些评论家所指出的,“补贴的终极价值是消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