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其他碳市,天津的惩罚力度是最轻的。比如,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未履约企业罚款、扣除配额的相关规定。违约企业所受的惩罚仅限于限期改正,三年内不得享受优先融资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另外,从供需角度来看,价格走低表明市场上供大于求。“有些企业,在核证之后,发现配额有富余,想着出手。一出手卖方就多了。而履约约束力不强导致企业不愿意买,明显的供给大于需求,价格就下来了。”孙振清分析。
建议加大惩罚力度
作为天津碳排放权交易计划的主要设计者,孙振清也负责修改管理办法。他透露,正在准备起草更加完善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提升管理办法的级别、增加相关的约束性规定、整合政策和节能减排资金、调整交易品种等等。
目前施行的《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只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行政级别低于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孙振清说:“要把管理办法级别往上提高一些,起码是政府令的性质,或者是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加强这方面的约束。”
这里所说的“政府令”,指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若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提升了,惩罚力度也会相应提升。
“第一,突破3万元地方性处罚法的约束,要像北京或者深圳一样出台人大的立法,对没有履约的差额处以三到五倍的价格罚款。”孙振清表示,“第二,成立执法机构来执法,效仿上海北京的做法,对未履约企业进行处罚。在制度上健全以后,机构建设也要更加完备。”
另外,天津拟在条件成熟时推出有偿配额拍卖。
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我们会采取市场拍卖的方式,比如说出现集体违约,整个市场流动性不强,配额不够。”孙振清说,“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就会采取这种方式。拍卖才能真正的引导价格,给初期的配额一个价格的信号。”
其中,对于条件成熟是什么标准?孙振清解释称,是指“一方面得到有关部门如市财政局等的允许,建立专项资金,用于配额回购、交易管理等。另一方面能力建设也要达到要求”。
至于天津是否有类似广东的将有偿拍卖所得收入反馈到企业节能减排上的政策时,孙振清表示:“对于资金的使用,我们正在研究建立市场调控机制,其中就有像广东的这种资金池的方式。把资金引入资金池,政府可以投入一笔资金,这笔资金可以来自于政府拍卖配额所得。这是调解市场的需要。同时,这笔资金可以鼓励企业做节能减排的工作。”
同样,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资金使用也有规定:“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还向天津市发改委询问过天津履约的具体情况,不过发改委没有直接回应。
“2013年碳排放配额履约结束了,我们正在研究情况。等我们有了结果,到时会统一公布的。”天津市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气候处副处长史海燕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