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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改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印发(全文)

添加时间:2014-07-25 14:30:55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

10、项目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其中: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建设规划等业务编制任务或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某一项目或重大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及职工、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代建、施工总承包、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三、委托程序
11、省发改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按以下流程进行:
(1)提出任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资金申报与安排的主办处室向投资处提出评估或评审任务;
(2)确定机构。投资处按“专业对应”的原则(即入库咨询机构具备的咨询评估资格的专业与委托项目所属专业对应)和“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编制单位资质”的要求,以及排队顺序,确定承担该任务的评估机构。接受了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不愿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排队顺序移至末尾,等待下一次任务;委托评审的,需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3)委托实施。选定评估机构,以及确定委托评审的,由投资处开具《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函》(一式两联,样式见附件2),明确评估(评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完成时限、评估费用等事项,作为评估(评审)机构承担评估任务、结算评估费用的依据。
12、对评估机构承担的评估任务实行封顶制度,其承担的某个专业(涉及多专业的,以主要专业为准)的项目评估任务量,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0个。
13、按排队顺序确定的评估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评估任务的,应向省发改委投资处提交书面说明。连续3次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评估任务的,自动从评估机构库中剔除,备选评估机构依序递补。
14、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省发改委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四、评估评审费用
15、省发改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评估、评审,一律由省发改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评估费用,由投资处根据工作量(按照委托函统计)统一核算,按季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予以安排。评估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16、省发改委委托评估的费用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计委〔2000〕湘价房字第95号文件执行。其中,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按照国家计委《工程咨询收费标准》(1999)128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建设项目投总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分档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原则上,重大项目可单独评估,小散型或同类型数量较多的项目应打捆评估。
17、委托省发改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的项目评审,相关费用从评审中心事业经费开支(申请纳入财政预算或从省预算内重大项目前期费中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监督检查
18、评估、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独立进行评估,按时向主办处室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估质量负责。
19、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省发改委核实后将该机构从评估机构库中剔除,情节严重的,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报请国家发改委予以处罚。
20、省发改委投资处可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估、评审过程进行检查,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21、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附件1:
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一)公路(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二)铁路(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四)民航(场道、通信、导航、航管、供油工程);
(五)水电(发送变电);
(六)核电、核工业(核电站常规岛;反应堆、核燃料等);
(七)火电(发送变电、供配电);
(八)煤炭(矿井、洗选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气(油气地面、管道输送、油气库);
(十)石化;
(十一)化工、医药(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
(十二)建筑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属矿);
(十三)机械(含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车);
(十四)电子(电子系统、基础件、微电子工程);
(十五)轻工(造纸、食品、烟草、制糖、制盐、日用化工、家电、皮革、包装工业等);
(十六)纺织、化纤(纺织、印染、服装;化纤原料、化纤工程);
(十七)钢铁(冶炼、轧钢、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八)有色冶金(有色、黄金、冶炼、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九)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
(二十)林业(营造林、林产工业、林产化学、生态环境、森林工程);
(二十一)通信信息(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
(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发射、传输、电影工程);
(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四)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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