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跨市的公路项目、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和跨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项目:全部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供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