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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补贴何妨换个思路

添加时间:2014-07-10 11:36:11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更有甚者,高额补贴还诱发许多骗补行为,在我国涉及到新能源行业和某些节能项目。这类骗补之所以得逞,原因之一是补贴没有针对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的科研项目,而是直接以现金补贴了市场,特别是对企业预拟的生产(节能)能力建设予以补贴,致使不法者有可乘之机。
           对新能源的补贴有相当部分转嫁给了电力行业,环保要求提高带来的电力成本增加与经济不景气的打击迭加在一起,使许多国家的电力企业运营困难。作为欧盟主要电力供应者的九大能源公司联合施压,要求取消这类补贴。许多工业部门因为高电价增加了成本,利润率下降,促使他们一批批迁往成本更低的北美和东亚。这对于传统制造大国的经济发展很不利,加大了走出金融危机的难度。显然,欧洲的例子会对仍在加大补贴的国家有预警式的启示。
           在许多国家,政客为了选举而笼络人心,大开承诺补贴的空头支票,有时可以达到上台执政或继续执政的目的。但空话填不满赤字,其所造成的财政恶化的苦果或由其自食、或要继任者吞咽。查维斯之后陷入严重社会动荡的委内瑞拉面临的正是后一种情况。还有一些国家将能源补贴转化成人为压低能源价格的暗补,但这种由政府强力扭曲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结果,必然使负面效应越积越大,价格逆差带来的亏损最终还是要由社会、民众负担。对此,有的专家明确指出:“低能源价格加能源补贴,在多数实践者那里是一种失败的政策配套”。 
        如何进行合理补贴
        向科技研发倾斜。既包括为创新所必需的偏基础性研究,更包括直接为解决能源生产和降低成本服务的技术、装备研制,还包括从实验室到小型的“放大样”、到规模逐渐加大的工厂化建设和试运行,甚至包括系统的环境评价、全过程能效和成本评价等配套的软科学研究。没有这些早期投入便不能迎来它们的规模化生产,而只有规模化生产才能更真实地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退一步说,前期的科研投入不足,仅从发展绿色能源或满足供应的良好愿望出发,拔苗助长式地靠补贴去直接拉动投产,发展中必然走弯路、欲速则不达。
        向新领域倾斜。以油气为例,从生产的可持续出发,必须不断进行勘探开发的战术性和战略性接替。前者指老油区继续发现新油藏、新油田,特别是要求老油气区提高储量动用率、老油气田提高采收率;后者指在过去没找到油气田的新区、新领域发现新油气田。这其实是不可再生的地下资源采掘业共同的发展道路,这就要求理论、特别是技术的创新。在艰苦的探索阶段如果没有政府的援手和政策扶持,是很难起步的。
          对取得实效者补贴。针对某些骗补和交叉补贴的情况,补贴额不应以建设产能的数量来计算(即所谓“事前补贴”)。业内人士都知道,产能不等于产量,后者低于前者是常见的现象(如设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修)。应以实际商品销售量来计算补贴额(即所谓“事后补贴”),这类似于外贸上的出口退税。对某些节能减排项目,则以其经考核的实际效果“以奖代补”。如果要对油气生产给予补贴,那只能计算其进入市场被有效利用的部分(即商品量),而且气的计量单位应是“标准立方米”或热值单位,即必须从井口产气量中减去各种损耗量、自用量并除去各种无效甚至有害的杂质。
          补贴量不宜过大、时间不应过长。补贴的要义在于“补”,即使对有“充分”理由享受这一政策的科研、试生产等环节的补贴也应有量的分寸。政府补贴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这就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单位以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和业绩,去获得各种社会基金的支持和相关企业的合作,实现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包括资金、设备的支持)。补贴的时间也不宜过长,国务院研究室综合经济司副司长范必就曾表示,我国应建立单位补贴额度逐年降低的机制。最好对享受补贴者明示,规定每年削减补贴的一定百分数,至若干年后可全部取消。以上措施的目的在于迫使补贴对象更真切地感受到市场供需的压力,必须努 力尽早获得生存能力,具备初步的市场竞争力。
         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比现金补贴更公平。目前除了对节能产品的现金补贴诱发骗补外,大量上市公司获得国家财政高额补贴的现象也引起多方诟病。它扭曲了市场的实际结构、掩盖了公司真实的经营绩效,也给外国的“双反”增添了藉口,弊端甚多。以减税减负等方式去补贴,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现金支出的负担,而且可更有力、更灵活、更公平地扶持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补贴应促进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改革总体方针指导下,应认真反思的我们过去执行的补贴的客观效果,调整补贴指向。政府要考虑的不仅是该不该补贴,还要注意补贴的方式、力度、时间以及防止权力寻租和企业骗补等问题。在为调整能源构成、减轻环境污染而必须大力加大天然气的消费量的各种对策中,往往最后都要归结为气价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而他又绝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腳”式的补贴所能解决的。对此,必须进行深入研究,采取适当对策,谋求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社会问题。至于某些政客以物价补贴的机会主义谋私利的行为,更应该为负责任的政府所不屑。
          对能源的某些生产和消费类型予以补贴,根本目的是促进其发展而具备市场竞争力,是促进其造血功能,而不是简单的输血。针对新能源应当“用较少的补贴资金,实现合理的清洁能源发展规模”。正如某些评论家所指出的,“补贴的终极价值是消灭补贴”。
(作者系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能源基金会(香港)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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