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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
2014-06-27 10:43:40
来源:
爱中国能源网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9.完善投融资和价格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市场化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未按有关要求整改及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和节水对标达标工作。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20.加大财政投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对涉及黄标车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出租车公交车“油改气”或“油改电”等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1.强化环境法治。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严格环境准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3.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城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或安装后未有效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部门给予处罚。
24.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和机动车的,由商务、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机动车无环保检验合格证和黄标车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5.严查违法焚烧垃圾行为。在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塑料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26.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底,建立覆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并实现全区联网。自治区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八、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权威性。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国控企业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28.加强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部门间监测信息完全共享,完善部门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到2014年8月,制定完成自治区、各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等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以上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明确责任分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确定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合力。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生活垃圾及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严格考核奖惩。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要层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2015年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环境空气质量下降、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由自治区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市)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中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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