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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06-27 10:38:10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主要指:

  (一)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四)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开展项目建设前置审批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建设发生变动的,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

  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重点工业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已实施并完成竣工决算验收的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支出。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鉴定)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鉴定)。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80号)和《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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