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根据欧盟2003年87号指令(2003/87/EC)而建立起来的,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是全球规模最大、机制最为完善、市场最为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1)主要内容和要素
1)主体范围
欧盟强制减排行业范围包括了以各种能源相关行业尤其是以能源为燃料的大规模企业,如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的冶炼企业,水泥、玻璃以及纸浆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航空业等。目前这些领域所涵盖企业约11500家,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欧盟总排放量的40%以上。
2)配额分配
①分配路径:这一机制通过欧盟对各成员国的总量分配和成员国对本国企业的分配两个路径来最终完成配额分配工作。欧盟对成员国的分配,通过成员国制定包括该国某段时间计划分配的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法等内容的国家分配计划(NAP),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查并通过。成员国对企业的分配,由各国采取无偿发放与有偿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自企业开展分配。欧盟规定了分配总的指导规则,具体的分配方法由各成员国自行制定。
②分配方法:主要有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也称祖父制,是依据基于历史排放来进行分配,即在总量控制指标下,根据现存企业某一历史年份的产量或排放量直接进行分配;基准线法是基于行业标准。即根据某一行业单位产量的允许排放量乘以当年的产量水平进行分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第一阶段主要采用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方法,第二阶段在若干行业建立行业标准后,逐渐扩大以基准线法开展分配。
③分配方式:欧盟的分配采取无偿发放与有偿拍卖相结合的方式,以无偿发放为主,但逐年减少无偿发放的比例。如,2005—2007年期间。95%配额无偿发放;2008—2012年期间,至少90%配额无偿发放;2013年以后。至少60%配额有偿拍卖,至2027年将不再免费分配配额。
3)基础支撑制度
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即MRV),是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础技术条件,该项制度是这一市场的重要支撑制度。关系到企业实际履行义务的情况,决定了企业享有的配额数量,以及监管机构对超排企业进行处罚的数据依据。欧盟以计算法为基本监测方法,规定企业在申请配额时,同时提交排放量监测计划。注明监测实际排放量的方法和频率;同时规定企业每年提交碳排放报告,由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最终由企业将核查机构意见与排放报告提交主管部门。
4)交易市场
①市场参与方: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监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和市场交易者。欧盟交易体系对市场各方的角色和定位有明确的界定。组织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以及欧盟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各成员国政府以及交易所,负责市场管理和交易组织实施。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成员国排放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以及各国的碳排放核查审计机构,负责对
碳交易过程中实际排放量、配额转移情况和交易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场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清算机构以及信息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为碳交易提供政策、金融、平台技术等领域的专业服务。市场交易者主要包括申请排放配额的企业(即责任主体)、产业投资机构以及投资者,参与碳排放配额的买卖。正是市场中各参与者明确的分工和有序的合作,有效地推动了碳交易的实施和市场的有序发展。
②交易标的:即由欧盟委员会发放的碳排放配额和由联合国认证的核证减排量两种标的。根据市场组织形式的不同,交易标的分为标准化合约与一般性交易合约。目前欧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无论现货交易或期货交易,其交易对象均为标准化合约。现货产品包括欧盟排放配额现货合约、核证减排量现货合约;期货产品包括欧盟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的期货与期权合约等。
(2)阶段性发展情况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根据减排目标、主体范围和配额方式的不同,共分为3个阶段(具体情况见表①)。在2013年以来的第三阶段。其体系范围包含了新的工业部门和气体种类,如石化、炼铝、制氨行业的二氧化碳、生产硝酸、乙二酸和乙醛酸过程中的氮氧化物以及制铝过程中释放的全氟化碳以及航空业。而且要求涵盖两种有特定来源的新的温室气体,即二氧化氮以及全氟化碳。从总量目标来看,2013年固定装置的排放上限将从2010年的44.1亿t下降到20.1亿t。从配额分配方法来看。50%以上的配额将通过拍卖来分配,并且拍卖比例逐年上升。
近两年。受全球经济情况以及碳配额发放过量等因素影响,欧盟碳市场持续低迷,2013年大部分时间保持在5欧元/t以下的价位。2014年1月,欧盟气候变化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欧盟配额拍卖法规》修正案草案,为第三阶段配额的拍卖推迟救市计划确定了最终的执行方案,目标是减少配额供给以提升碳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