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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

添加时间:2014-05-22 13:07:04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四、加强燃料供应监管,保障火电正常生产
(二十九)各地应制定火电厂燃料存储标准和考核规则,完善燃料信息报送制度和燃料会商机制,加强燃料供应的监控和协调,及时发布燃料预警信息。
(三十)火电厂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保障燃料稳定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与燃料生产、运输等方面的衔接,按存储标准要求购储燃料,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燃料信息。
(三十一)电力调度机构应准确掌握调度范围内火电厂燃料存储信息,对低于燃料存储标准的,应及时对相关电厂发布电煤预警通知,根据电力供应情况合理调整发电出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三十二)对于火电厂因燃料短缺造成停机或造成机组长时间不能按核定出力发电的,视同非计划停运。
五、优化安排发电组合,提高发电负荷率
(三十三)电力供需形势缓和时,在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基础上,对燃煤机组生产运行进行优化组合,有序调停部分机组,提高发电负荷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三十四)燃煤机组优化组合应坚持保障电网安全、保证年度发电量不受影响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十五)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启动条件为:
1、根据发用电平衡预计,全网最小运行备用容量大于最高负荷的一定比例时或系统最小运行负备用容量小于最低负备用要求时。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确定。
2、根据电力电量平衡预计,后续全网燃煤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较低时。具体数值由各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确定,但不应低于70%;水电丰富地区启动条件可适当放宽,后续全网燃煤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不应低于60%。
3、受电网约束,单一火电厂发电负荷率小于65%时。
(三十六)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需对火电厂后续发电负荷率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排序靠后的电厂优先调停机组。火电厂后续发电负荷率计算方法由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电力企业确定。
(三十七)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原则上不得安排全厂停机,尽可能减少单台机组频繁启停。一般情况下,单台机组调停一次不小于7天、不大于45天。
(三十八)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规定条件启动优化程序。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
六、定期通报运行信息,加强组织管理
(三十九)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电网运行方式、网络约束、发电计划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上网情况、燃煤机组发电负荷率等信息,发电企业应及时反映机组运行状况、检修计划变更等信息。电力生产运行应坚持厂网协商一致,服从调度命令。
(四十)年度购售电合同实际执行情况与调整后计划的偏差应控制在2%以内,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偏差大于规定范围的除外。
对于因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个别发电企业偏差大于规定范围的,电力调度机构应作出合理解释。对超出规定范围的电量,由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下一年度发电计划时,予以相应增减。
(四十一)各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发电运行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单位。
(四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电运行情况适时进行通报,根据情况对严重违反发电运行规定的企业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七、有关要求
(四十三)各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四十四)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运行备用容量: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供电网调度、用以平衡用电负荷波动而进行增减的发电容量。
后续发电负荷率:指发电厂在年度内剩余时间的开机状态下,完成计划发电量所要运行的负荷率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18日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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