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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30个相关疑问解答

添加时间:2014-05-06 11:51:16 来源:OFweek节能网

    2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申请哪些财政奖励或补贴?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的奖励或补贴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管理办法分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励。

  22、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什么要求?

  (一)项目应是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且节能服务合同应参照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 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23、全国各地节能主管部门是哪些机构?

  节能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发展改革委和经信委(含经委、经贸委、工信厅、经发局)。全国共37个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据了解,天津、山西、山东、浙江、江苏、广东、福建、海南、重庆、宁夏、青海、宁波、厦门等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为经信委,其他地区均为发展改革委。

  24、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奖励标准是多少?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 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呒/吨标准煤。部分地区奖励标准:北京:500元:上海:6o0元:深圳:54O元;山西:400元;福建:工业:50o元;建筑和交通:800元;天津、海南、重庆:360元;厦门:34O元;广东:32O元;其他地区:以300元为主。

  25、在项目开展到什么阶段时申请财政奖励?

  建议合同签署前,与节能主管部门沟通财政奖励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合同签署后,与节能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按要求申报。

  26、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对合同签署日期有要求吗?

  有, 对每一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都不一样。 项目合同签订时间范围: 第一批应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第二批应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第三批应在2011年7月1日 (含) 以后, 第四批应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

  27、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时,节能量需要哪些机构审核?

  需要有国家认可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有些地区采用系那个么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审核机构有26家。

  28、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审核哪些内容?

  节能量审核机构从项目的符合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四方面进行审核,详见国家节能中心发布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审核工作指南》。

  29、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营业税优惠,须符合什么条件?

  须同时满足: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30、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 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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