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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还“环保账” 中石油23账户逾亿元资金遭司法冻结

添加时间:2013-11-16 09:36:33 来源:中国经营报


  通过消息人士获悉,榆林中院之所以冻结长庆油田的银行账户,是因为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于2013年9月13日向长庆油田送达了《水土流失补偿费缴纳催告书》,要求长庆油田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由于长庆油田没有积极缴纳,因此在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的要求下,榆林中院冻结了长庆油田银行账户。

  上述长庆油田财务处人士表示,对于陕西省榆林中院冻结长庆油田账户的事情,长庆油田已经上报中石油总部,并且和陕西省方面取得联系,正在协调当中。 
      “水土流失补偿费”惹祸

  事实上,我国的《水土保持法》中除了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之外并没有一个水土流失补偿费。陕西省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是2007年经陕西省人大同意由陕西省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的,2008年11月《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陕政发【2008】54号(以下简称“陕政发54号文件”)印发。

  根据陕政发54号文件规定,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都需要向陕西省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其中原油为30元/吨,天然气为0.008元/立方米。同时该文件还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按月缴纳,由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产量在征收税费时一并征收,对于跨地区开采的企业,由上一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是“谁损害,谁补偿”,且是按照1.2元/平方米一次性征收。显然陕政发54号文件的征收标准要远远高于《水土保持法》。长庆油田法律事务部高鹏处长认为,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理,陕政发54号文件明显不合理。

  因此,一直以来,长庆油田对上述水土流失补偿费颇有异议。2009年因为拒交上述费用,长庆油田被榆林中院强制从银行账户上划走1.29亿元。

  据了解,从陕政发54号文件实施以来,长庆油田已经先后4次向陕西省政府方面提出申诉。

  高鹏表示,长庆油田总部虽然在西安,但是在甘肃、宁夏等地均有石油及天然气开采项目,一旦长庆油田向陕西省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甘肃、宁夏、内蒙古等地可能也会出台类似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方案,届时长庆油田就会因为水土流失补偿费向各个地方政府每年上缴数十亿元的费用。

  实际上,宁夏已经开始行动,据了解,宁夏已经就是否向长庆油田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专门前往陕西省榆林市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同时在前不久发出“征求意见稿”。 
       清算“环保账”

  2013年长庆油田预计的油气开采量将达到5000万吨,陕西省水利厅一位官员表示,几乎每年长庆油田都有石油泄漏事件发生,有时候会污染附近的河流,甚至影响到油田附近居民生活用水。

  上述官员认为地方政府对陕西省内资源企业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对于征收标准,该官员表示,目前国家《水土保持法》并没有对地方政府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这样的地方性条例作出明确指导,因此还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长庆油田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并不止陕西省一家,而且也从未间断过,长庆油田最早是从甘肃的庆阳起步,在后期才将总部迁往目前的西安市未央区。长庆油田目前仍然有6000余口油井在庆阳地区,并且源源不断地向长庆油田输送着原油,为此庆阳市多条河流被长庆油田污染。

  受访的庆阳市官员称希望甘肃省政府能够效仿陕西省出台类似的政策向长庆油田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来治理已经被石油污染的河流和土地。

  1991年《水土保持法》规定,按照41条第1款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按照41条第2款授权省级人大制定实施办法。随后国务院就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同时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其中陕西省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0.2~0.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

  随着资源在地方政府的GDP中贡献越来越大,以及资源企业对地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国务院、地方政府对实施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国务院于2010年将原有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合二为一,并在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但征收标准未变。

  陕政发54号文件则是陕西省人大2007年7月修改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的产物。文件的第一条表示,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是为了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治理水土流失,促进陕西省经济发展。然而文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资源企业原有征收标准明显提高,尤其是石油的征收标准相对于原来标准增加数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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