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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倡导保障性收购与价格补贴

添加时间:2013-08-28 10:35:4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而报告中亦建议,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机制,实现分布式发电直供及无歧视、无障碍接入电网,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分散开发和就地消纳。

  价格补贴

  除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也成为分组审议的一个热点话题。

  目前,光伏发电采用全国统一标杆上网电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调研时,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条件不同,投资回报差别较大,“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

  同时,也有企业反映,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年限不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部分电价补贴政策没有确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也未出台,企业难以核算投资回报。

  与之对应的就是政府部门为扶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允诺的补贴,往往难以落实,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亟待健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调研中遇到的价格补贴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其次,补贴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第三,现有补贴侧重于发电环节,对输电、辅助服务补贴不到位,影响了电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最后,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统筹协调,资金安排与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此前,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该项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显然有“变形”的情况。

  “有的地方仍将电价附加资金列为电网企业收入,征收增值税。国家制定了小水电征收6%增值税的政策,但有的地方实际征收税率高达16.8%。”报告中披露。

  而正在推进的增值税改革,对于地方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导致地方政府长期内无法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中获得税收收入,资源优势难以转变为地方发展优势。”报告称。

  针对上述问题,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价格补贴方面的问题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

  “比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部门,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价格、税收、补贴则分散于政府的其他部门,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和宏观协调的能力。”王毅委员表示。

  而报告中亦给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建议尽快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同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基金的征收,这个基金完全可以调整,因为我们国家装机容量是非常大的,一度电稍加一点就可以弥补。”参与分组审议的陆浩委员表示,“可以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断地调整电价,保证补贴能够落到实处,这样也可以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包括电网的其他配套服务企业都应该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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