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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环境介绍

添加时间:2012-03-16 18:11:07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江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8年3月12日)
     服务外包产业是全球范围内再一次产业分工和产业转移的集中体现,标志着新一轮世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因此,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对调整和优化开发区的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提高企业和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开发区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为切实抢抓这新一轮的产业转移契机,实现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发展的服务外包产业
(一)信息技术外包(ITO),主要是软件产业。
(二)与开发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数据处理等。
(三)为开发区国际化环境配套的电子信息平台、金融、法律咨询等。
(四)业务流程外包(BPO),以人力资源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物流仓储为重点。
二、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1.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和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各级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和扶持基金。
2. 设立“江阴经济开发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基金”,每年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建设、国际认证、增加销售、扩大出口、引进人才等工作。
3. 对入驻江阴经济开发区并且经确认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奖励。经确认的一般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本在50—5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经确认的国内外的著名服务外包企业(主要是全球服务外包企业100强和国内服务外包企业50强),注册资本在50—5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金的1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4. 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和科研单位在江阴经济开发区设立研发机构的,国内外著名企业在江阴经济开发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注册资本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 所得税优惠。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科技奖励,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企业所得税按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数额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数额予以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6.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上规模的ITO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其中年销售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2%奖励。
7. 免收江阴经济开发区服务外包企业综合性地方规费。
8. 吸引服务外包人才来江阴经济开发区创业。对引进的服务外包人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前三年给予住房房租金50%的补贴。住房面积按30平方米/人的标准。
9. 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江阴居住的,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由江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提供便利和优惠。
10. 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按“江阴经济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执行。
三、附则
1.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2. 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也作相应调整。
3. 本意见由江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一、服务外包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江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所扶持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本开发区,企业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通过工商年检,企业正常运营;
(二)企业员工具有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
(三)企业统计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提供完备的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四)通过开发区招商局资格认定,同时申请江阴市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基金的需通过江阴市外经贸局资格认定。
二、奖励申报
(一)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的申请报告; 2. 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3. 有关票据。 材料报送开发区招商局。
(二)奖励确认
开发区招商局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批准;同时申请江阴市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基金的由开发区招商局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凡涉及到国家和江苏省、无锡市等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均由开发区招商局牵头协助企业按程序申报至各级政府职能部门。
三、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第三条的说明:入驻开发区的服务外包企业需正常经营一年后兑现50%的奖金,正常经营二年后兑现余下的50%奖金。
(二)关于第四条的说明:此项条款所涉及的奖金均在这类机构注册完成并正常运营一年后兑现。
(三)关于第六条的说明:入驻开发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年销售收入的认定以税务部门的开票数额为准。 (四)关于第八条的说明:关于住房房租金的补贴,先由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按租赁合约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支付给房东。
四、本实施细则由江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推进“123”计划的意见
    为抢抓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机遇,加快集聚国际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推进我市作为江苏省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建设进程,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集聚国际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123”计划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07〕396号)的要求,就我市引进和培育符合“123”计划标准的国际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加快推进“123”计划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申请重点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经营,企业到位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的国际服务外包或软件出口企业;
(二)主要从事承接国际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合作研究开发(KPO)和创意设计外包、软件出口业务的企业;
(三)自入围“123”计划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从业人员能达到2000人、年出口能达到3000万美元。
二、扶持政策
市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列入重点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租金减免。对入驻的国际服务外包或软件出口企业,按从业人员平均每人约10平方米提供租赁办公用房,给予第一年免房租,第二、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该政策由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负责落实;
(二)资金补助。当企业从业人员达500人以上,且年出口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时,给予一次性补助500-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人才引进和人员培训。资金补助由市政府与企业所在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各承担50%;
(三)出口奖励。连续三年,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首期出口规模以50万美元为基数),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与企业所在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镇(街道)各承担50%;
(四)人才奖励。企业所聘大专以上学历的实用性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缴纳部分的30%连续奖励5年,每年兑现一次;
(五)其他政策。对于江阴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澄委发〔2007〕25号)、《江阴市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澄政发〔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意见》(澄委发〔2007〕36号)等政策,以及今后出台的有关鼓励政策,只要与本意见没有冲突,企业可同时享受。
三、实施办法
(一)江阴市关于国际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123”项目参加无锡市“123”计划领导小组组织的评定,参评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二)申请重点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或软件出口企业,首先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局组织初审后,上报无锡市“123”计划办公室,经组织评审后由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三)企业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团队和行业背景情况,企业经营目标,市场策略和发展措施,企业合作伙伴以及意向合约等情况);
(4)合同和章程;
(5)评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6月30日止。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意见(2007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力度,为建设幸福江阴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省和无锡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创业、创新、创优、创造”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用人单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大力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
第二章 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四)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获得博士学位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
(六)掌握高精尖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有较好市场潜力的实用人才;
(七)获得硕士学位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
第五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提供600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提供120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提供80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每人5万元的资助经费。其研发的项目如获得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匹配。对出站后其人事和户籍关系正式转入我市、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后,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在其人事和户籍关系正式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掌握高精尖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有一定市场潜力的实用人才以及获得硕士学位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在其人事和户籍关系正式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的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国(境)外工作五年(博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二)在国(境)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
(三)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回国创业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领军人才。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并带项目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国(境)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2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六)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七条 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符合第六条一至三款条件的领军人才来澄创办高新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评审确定后,由市科技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对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根据情况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对前期创业型研发项目,且有产业化前景的,市风险投资基金在论证的基础上给予一定额度的投入。如在本市购房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实际购房价格的50%给予安家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同时享受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待遇)。
(二)符合第六条第四款的人才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经市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评审确定后,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如自己创办企业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50%给予安家费补贴,最高均不超过60万元。
(三)符合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的人才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2万元,如自己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2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2的比例给予匹配。经评审立项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2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安家费、创业启动资金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引进人才先行支付的情况下给予补助,引进国(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每年支付20%。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规定对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费按一方享受。
第三章 用好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实施津贴制度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发给津贴3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8000元,费用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年发给地方津贴5000元,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对人才获奖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对获得省“六大人才高峰”经费资助的项目,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经费匹配;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资助金额1:1进行经费匹配。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每人不超过3万元的出国(境)培训费。省政府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出国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每人不超过2万元的出国(境)培训费。紧缺创新型人才参加由市人民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培训,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国内培训每人不超过1万元、境外培训每人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努力创造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社会氛围。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下同)一次性奖励15000元。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10000元。新评为无锡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无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一次性奖励8000元;新评为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次性奖励5000元。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无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及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信息资料补贴。
第十三条 保护高层次人才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超过这一比例且作价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须经投资双方约定,并经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如是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分批到位(首期出资额须达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十一五”期间,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在2006年的基数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和街道办事处也应设立相应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第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评比表彰制度。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人才奖”、“江阴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江阴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江阴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等奖项,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的其它优惠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符合本意见第四条和第六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凭市人事部门颁发的《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为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含第三代)在本市自由选择学校就读;符合第四条、第六条中博士以上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如符合一定的中考条件可优先安排本市国家级示范高中就读;符合第四条、第六条其他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如符合一定的中考条件可优先安排本市省、市重点高中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根据本意见对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不在服务期内(包括退休、退职、离职、调出等情形)的高层次人才不享受第十条待遇。


第四章 用好各类高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技工)证书获得者;具有职业类技术学院、高级技术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且取得高级技工以上(包括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年发给地方津贴3600元(期限为三年),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二)高技能人才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可参与企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受聘在岗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高技能人才社会化考评、行业考评、高技能人才认证、名师带徒工作机制。
第五章 创新人才载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和高新技术创业园等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落实好无锡市“省人才特区”相关政策,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园区引进人才团队,形成创业创新群体优势,使各类人才真正具有事业发展的空间和施展才能的舞台。
第二十二条 重点扶持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载体建设。通过招才引智、招校引才等手段,促进我市优势产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最终形成我市人才载体优势。
第二十三条 积极鼓励我市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市科技发展资金给予10万元的启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国内著名高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博士毕业生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挂职锻炼满一年以上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加大引智工作力度,鼓励对国外智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科技发展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普通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匹配,重点项目给予1:2的比例匹配。对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但未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人才工作列入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是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特色冶金、新材料、高档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业等八大支柱产业以及服务外包和物流方面的急需人才。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意见颁发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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