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惩戒措施:
14、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15、对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依法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16、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7、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8、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惩戒措施:
19、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增加环保执法频次。
(五)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20、强化税务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六)其他方面惩戒措施:
22、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24、依照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5、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26、依法限制或禁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7、依法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8、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9、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0、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31、在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32、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33、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3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
35、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
36、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37、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3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39、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能源局、海洋局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有关方面归集整理后,及时向参与联合惩戒部门推送。各部门收到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措施实施惩戒。
(二)各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惩戒措施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并按照职能分别对相关业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对于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撤销的,各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或完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要求本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