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大力推进城乡低碳化建设。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在基础较好的城镇化地区广泛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通过市场化模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推动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及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条件成熟地区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到2020年力争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建设绿色低碳村镇,积极推进农村太阳能暖房、绿色农房建设,鼓励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引导农村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切实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加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工业“三废”、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探索城乡区域低碳发展与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推进新模式,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着力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各类运输方式,努力增加铁路等低碳交通运输方式分担率,推动航空、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努力建成低碳高效物流体系,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绿色交通低碳城市试点和公交都市建设,大力实施城市慢行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倡导居民采用“绿色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加快淘汰高耗能客货运输车辆。加快城市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改造,持续推广耐久性路面材料等公路施工技术,加快机动车充电站(桩)、CNG(压缩天然气)等节能服务网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四)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鼓励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设立低碳产品销售专区和低碳产品超市,引导消费者进行低碳消费、抑制不合理消费。在酒店、商超等商贸机构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引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率先践行勤俭节约和低碳消费理念。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创新低碳发展模式,推动区域绿色发展
(一)分类控制市州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各市州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和清洁能源发展等因素,“十三五”期间,嘉峪关、白银、金昌3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7.5%,兰州、平凉、张掖、武威、庆阳、酒泉、天水7市分别下降17%,定西、陇南、临夏3市州分别下降16%,甘南州下降14%。(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推动部分地区率先达峰。科学测算我省碳排放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争取在2030年与全国同步达峰并努力尽早达峰。支持兰州市在2025年前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鼓励我省“中国达峰先锋城市联盟”城市和低碳试点城市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在兰州、金昌等部分市州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州政府负责)
(三)多领域多层次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启动开展敦煌市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大力实施水泥、钢铁、有色、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争取2—3个城市列入国家级低碳城市试点。以产城融合低碳发展为重点,争取1—2个城(镇)列入国家低碳城(镇),1—2个园区列入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争取创建1—3个国家低碳示范社区。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积极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探索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拓展低碳扶贫发展模式。突出绿色发展理念,紧盯主体功能定位,将低碳发展目标任务融入全省精准扶贫大局,因地制宜加快发展低碳特色产业,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发展光伏农业。建立“低碳扶贫”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对口扶贫市州和企业与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等方面的结对帮扶活动。结合实施世界银行贷款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积极探索贫困地区低碳化产业发展模式。鼓励开发贫困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碳减排项目,推动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有关市州政府负责)
六、夯实工作基础,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
(一)完善碳市场建设政策管理。根据国家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细则,加快制定出台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监督管理细则等,逐步完善全省碳市场建设制度。按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将有关工作责任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明确责任目标,落实专项资金,建立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根据国家制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制定出台全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8个工业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认真落实控排企业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强化非控排企业的碳排放监测与管控。按照国家制定的汽车生产企业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办法,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全省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认真落实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和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实施好《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甘政办发〔2016〕91号),争取与全国同步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强化碳市场能力建设。积极配合国家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个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设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系统。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排放权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提高支撑队伍水平。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构建专业咨询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培训。加快推进金昌市等省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相关国际、国内合作。持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科技厅、有关市州政府负责)
七、加快低碳技术研发推广,推进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研究开发钢铁、有色、石化、电力、煤炭、建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实施一批节能环保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示范项目。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充分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作为我省创新驱动引擎和向西开放重要平台作用,鼓励利用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开发并收购甘肃省内减排项目蕴含的碳资产,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低碳技术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国家和省级低碳试点城市,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负责)
(三)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合作,强化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基础课题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机构建设。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围绕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探索开展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变化对全省粮食、生态安全等重点领域影响评估、祁连山冰川变化对河西走廊水资源影响评估等研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监测预测,认真开展甘肃省碳排放峰值预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行业监测体系建设等研究。紧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探索开展我省气候适应型城市、低碳社区建设模式、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城乡规划和重大工程等气候承载力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方面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科技厅负责)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对接相关规定和要求,深入结合我省实际,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建立完善市州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严格落实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国家要求,推动全省和各市州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切实加大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投入,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努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充分发挥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性,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部署规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探索建立碳排放控制与大气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负责)
(五)加大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力度。将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交流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碳排放核查、碳咨询、碳资产管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相关人员国际交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六)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南南合作千人培训项目,深入参与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努力推动我省清洁能源、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设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甘肃省政府建立的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委省协同机制,积极推动我省石油化工、冶金、有色、装备制造等领域的重点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广泛依托我省国际友好城市、境外投资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周边国家相关气候变化领域交流,努力寻求与重点国家开展低碳项目、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