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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川滇两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7-02-15 10:17:4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最大坝高由139.8米降至131.3米,坝顶高程、正常蓄水位不变。(二)库区危废处置地点由新建渣库调整为外运至云龙县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已建的“三防”渣库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由运至云龙县飞龙实业有限公司渣库及兰坪县聚发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渣库调整为在黄登水电站拉关河渣场新建防渗尾矿库。

 

以上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制定了《云南省澜沧江苗尾水电站蓄水计划和调度方案》,明确提出初期蓄水通过冲沙兼放空洞或溢洪道下泄不低于290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蓄水至死水位1398米之后通过发电机组下泄296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

 

(二)与下游功果桥水电站在旧州业主营地内合建了鱼类增殖放流站,委托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运行管理,已具备光唇裂腹鱼、后背鲈鲤的人工驯养及繁育技术能力。已实施了4次增殖放流,共计放流光唇裂腹鱼苗、灰裂腹鱼苗14万尾。目前,集运鱼系统下游码头已基本建成,上游码头正在建设,正在开展集鱼及运鱼科研、设计等工作。

 

(三)拆除了支流基独河流域已开发的四级电站,恢复了基独河河道,完成了鱼类栖息地保护一期工程,支付了8690万元基独江鱼类栖息地保护资金,目前已向地方政府申请将基独河划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在旧州业主营地内设立了珍稀植物园,将受工程影响的3株红椿和1丛金荞麦进行了移栽和播撒保护,对施工区附近2株红椿实施就地保护。委托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五)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5家工矿企业尾矿渣性质及厂区土壤质量进行了监测。其中,云龙县瑞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表村尾矿锌废渣及下部土壤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3月清理的12.74万吨锌废渣及1.88万吨污染表土,已全部清运至云龙县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三防”渣库,并取得了云龙县环境保护局确认意见(云环复〔2012〕08号)。兰坪县兔峨乡湿法冶炼厂等4家工矿企业尾矿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已全部清运至兰坪县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暂存,待黄登水电站拉关河尾矿渣填埋场建成后再移送。库区危险废物清运和涉重金属企业处置工作已经我部西南督查中心现场确认。

 

(六)在施工承包商营地建设了处理能力分别为600立方米/天和15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2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绿化养护及道路洒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和混凝土拌合系统设置了沉淀池,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洒水。

 

(七)设置了7处弃渣场、2处表土堆存场,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了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砂石加工系统设置了除尘装置,施工道路采取了洒水降尘,生活营地及临时施工场地设置了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外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

 

(八)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共计完成2452人,安置移民每户设有化粪池,苗尾集镇移民安置点配置了垃圾收集站和垃圾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厂正与苗尾集镇同步建设。

 

(九)按照《云南省澜沧江苗尾水电站水库库底清理规划设计报告》,完成了蓄水位1408米以下建设征地范围内库底清理工作,通过了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的验收。

 

(十)成立了环境应急机构,编制了《云南澜沧江苗尾水电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备案。

 

三、蓄水阶段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2014年水生生物调查采集到奇额墨头鱼、泥鳅、云南平鳅等21种鱼,未采集到灰裂腹鱼、硬刺裸鲤、短尾高原鳅、云南爬鳅、怒江爬鳅、兰坪鮡和扁头鮡等鱼。2012年10月基独江四级水电站大坝拆除后,基独江鱼类种类数逐渐增多且鱼类分布逐渐上移,2014年采集了后背鲈鲤、光唇裂腹鱼、澜沧裂腹鱼等16种鱼。

 

(二)施工期库区及坝下干流河段水质监测结果中总磷、总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最大超标分别为8.8倍、2.7倍,其余监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超标原因可能与上游沿岸生活污染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有关。

 

(三)施工高峰期下水井村监测点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结果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最大超标0.27倍,其余监测点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结果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水库蓄水前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具备下闸蓄水条件。

 

工程蓄水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集运鱼系统建设进展,尽快开展中长期放流鱼类的增殖放流研究,做好运行期效果跟踪监测。

 

(二)严格按照蓄水和运行调度环保方案,确保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三)配合地方政府尽快建立基独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切实做好基独河流域鱼类栖息地的保护。

 

(四)加快推进拉关河尾矿渣填埋场建设,确保淹没区尾矿渣得到妥善处置。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的施工区、生活区、移民安置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风险排查,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工程竣工后及时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蓄水后阶段建设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大理白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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