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风电资讯 光伏资讯 电力资讯 | 新能源汽车 生物质能 节能环保 | 煤炭资讯 石油资讯 天然气资讯 | 企业黄页 供求平台 | 项目审批 智能信息
风电招标 光伏招标 技术数据 | 风电投资 光伏投资 电力投资 | 风电会展 光伏会展 电力会展 | 招商园区 专题报道 产业书刊 | 网络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阅读

浙江发改委: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扶持资金 30MW以上风电项目可申请(附文件)

添加时间:2017-02-15 10:12:24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二)资金补助规定

 

1.单个示范县(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

 

2.专项资金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

 

3.新建重点项目包括: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50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电站项目(20兆瓦以上);风电项目(30兆瓦以上);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项目(1000户以上)、集中式地热能利用项目(单个项目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000户以上);大型沼气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50千瓦以上,包括新建和扩容项目);大型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0.5万吨以上,包括新建和扩容项目);生物质液体燃料项目、海洋能项目等。

 

4.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瓦,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沼气发电、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光热构件项目、海洋能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

 

(三)申报要求

 

参与竞争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2.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3.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真实性和按期投运的承诺函。

 

4.重点项目实施清单表(已开工重点项目需提供实物照片)。

 

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不参与竞争;获得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的县可申报示范县,但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已获得补助的示范镇建设。

 

三、新能源示范镇

 

(一)申报条件

 

按照“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要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较高、所在县(市、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行政镇(街道)。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新能源示范镇。

 

(二)资金补助规定

 

1.单个示范镇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专项补助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

 

3.新建重点项目包括: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8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5兆瓦以上);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160户以上)、地热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60户以上);风能利用项目(1万千瓦装机以上);其他项目,包括农村大型沼气发电项目、光伏路灯(200盏以上)等。

 

4.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瓦,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空气源热泵项目、地热能利用、沼气发电项目、光热建筑构件项目、光伏路灯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