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要求对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企业和车型备案目录,对纳入目录的车型给予地方购车补贴。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按照扣除国家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设立新能源汽车号牌专用号段,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化审核系统,并将车辆购置补贴申请与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发放直接挂钩。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车辆购置补贴申请手续,并据实申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年初预拨、按季发放、年终清算。
(一)每年3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本级车辆购置补贴资金当年安排总体计划及市县分配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年度推广任务预拨给各市县,各市县按照1:1的分担比例配套新能源汽车购车市县财政补贴资金。
(二)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地、公司注册所在地等信息,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上牌情况和补贴申请材料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化审核系统发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补贴申请材料分送给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各市县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拨付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市县两级购车财政补贴一并拨付给消费者。
(四)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1)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作为年终财政补贴资金清算依据。
(五)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清算报告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需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提出审核、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清算手续。
第四章 车型研发生产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车型研发补贴资金按年度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每年1月底前,本省汽车生产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车型研发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 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二)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下达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实施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算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县)应根据《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