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本中心采用“协商议价转让”和“定价转让”的混合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人进行交易时,应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是指市场参与人提交标的物交易指令的行为。
第十五条市场参与人申请买入或卖出标的物,其买入或卖出标的物的金额或数量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中持有的金额或数量。个人市场参与人持碳量不得超过100万吨。
第十六条市场参与人在本中心申请卖出标的物时,其申请卖出的数量在交易账户中扣减。市场参与人申请挂牌交易的标的物,不得超过其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市场参与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提交申报指令,交易系统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进行交易。本中心交易系统接受市场参与人的交易申报时,锁定申报卖出的标的物和申报买入标的物的交易价款。达成交易的,本中心交易系统向买方交易账户移交标的物,并将对应价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一节协商议价转让
第十八条协商议价转让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时段内,卖方将标的物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卖出,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买入,本中心将交易申报排序后进行揭示,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采取单向逐笔配对的协商议价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协商议价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配对成交,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开盘后第一笔成交的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二)未成交的交易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
(三)报价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该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二十条本中心对标的物实行日议价区间限制,议价幅度比例为10%。超过议价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议价区间的最高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10%),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日开盘价为该标的物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日收盘价为交易收盘前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成交小于五笔时,收盘价为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无成交,收盘价为昨日收盘价。
第二节定价转让
第二十一条定价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由卖方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后挂牌。
第二十二条公开转让是指卖方将标的物以某一固定价格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在挂牌期限内,接受意向买方买入申报,挂牌期截止后,根据卖方确定的价格优先或者数量优先原则达成交易。单笔挂牌数量不得小于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
挂牌期截止时,全部意向买方申报总量未超过卖方挂牌总量的,按申报总量成交,未成交部分由卖方撤回;意向买方申报总量超过卖方总量的部分则不予成交。
第二十三条挂牌期限根据卖方的要求确定,最短不少于一个交易日,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挂牌期限自挂牌之日起计算,当年度配额挂牌截止日期不得超过该年度配额注销截止日期。挂牌期限截止,无意向买方报价的终止挂牌。若由卖方申请挂牌延期,经本中心同意后,可以延长挂牌期限。
第二十四条意向买方报价低于卖方定价的为无效报价。挂牌期限截止前,如选择价格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报价后,可修改报价,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报价,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数量;如选择数量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可修改申报数量,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申报数量,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价格。
第二十五条当符合条件的买方产生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对公开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限制,限制申报幅度为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签订公开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收盘价×(1+30%),最低价格为签订公开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收盘价×(1-3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七条协议转让是指卖方指定一个或多个买方为交易对手方,买卖双方场外协商确定交易品种、价格及数量,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并在交易系统内实施标的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有效,对于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挂牌。
第二十八条买卖双方应当向本中心提交协议转让协议及相关材料。买卖双方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心要求的,中心应当予以接受登记,并对买卖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如审核通过,则进入交易和结算程序,如审核不通过,应书面通
知买卖双方;如需买卖双方提供补充材料的,应一并告知。买卖双方应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未按期提供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协议转让挂牌。买卖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