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通行便利。
在主城区范围,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新能源货车(含专用车)给予通行便利。
(十二)便捷服务。
设立绿色通道,新能源汽车在上牌、年检、过户、二手车交易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
(十三)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根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四、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节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完善财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从严查处骗补等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落实生产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支持建立行业性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通过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一致性监管。
(十六)构建新能源汽车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建设全市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为相应产品的安全责任主体,施工、运营单位及业主为相应建设和运行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车辆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市交委牵头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市质监局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制造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牵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市公安局牵头建立消防救援体系,规范车辆的注册登记及年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在地新能源汽车制造、运营和充电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意识。加强舆论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利益、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满足补助条件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