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5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公告企业须于每年X月XX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c@miit.gov.cn,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