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进行债转股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因此,银行的操作方式将为间接参与,主要采取“先售后转”方式,这样可以避免银行自持股份所带来的风险集聚、资本消耗过大等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银行向第三方转让所持债权,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第三方可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另一种是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在当前债转股操作中,成立债转股基金将会是主要方式之一。
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银行把债权出售给第三方,且需要第三方主要通过市场手段来筹集资金,国家鼓励向非本行机构及社会资金出售股权,以借此发展混合所有制,改善企业经营。
从目前来看,银行所属或新成立机构承接债权转让还是最可能的。如建行此次首批债转股的云锡集团由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管理,武钢集团则由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资产管理。资金除少部分来自银行外,主要来自银行理财资金,也会引入全国社保、AMC、保险资金管理机构、养老金甚至包括境外机构。其中信托公司、理财资金应该是最主要的。理财资金参与股权投资项目,一般通过代销方式实现,其中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发售的理财产品会是很重要的一个渠道。部分低风险融资类项目也会给普通个人客户。银行如果和煤炭企业谈好转让的债权,将其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通过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作为通道设计资管计划,再销售给投资者。此外,《意见》还鼓励不同银行通过所属机构交叉实施债转股。
本次债转股以市场化方式来实现,而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核心在于市场化定价,主要包括债转股价格和转让价格。《意见》明确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且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这样就为国有及非国有企业债转股定价制定了参考方式。
对于银行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制定债权转让价格,上次债转股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债权转让价值与账面价值 1 比 1,最后实际是通过政府对 AMC(资产管理公司) 注资承接了转股的资产损失。而本轮的债转股中政府不得干预,因此银行是否会以折扣的方式转让债权及折扣率就很重要,1比1市场可能很难接受,如果是折扣的方式,那么损失由谁承担?
此外,由于社会化筹集资金,那么如何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是否为1 倍 PB(市净率)?在煤炭企业债转股过程中,如何确定转股价格是最关键的,根据一企一方法的要求,也需要各方在谈判中去确定。
3、转成什么股?
《意见》提出,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也就是说,债转股主要以转成优先股为主要的方式。这是因为,优先股实际上是介于债券与股权的金融产品,在公司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时,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当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并且可在二级市场转让,因此一般来说优先股股价波动小于普通股。由于优先股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没有公司经营的参与权,因此可以避免转股机构在不懂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过度参与企业经营,形成矛盾频出的局面。债转优先股既可以帮助企业去了杠杆,也可以帮助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积累的风险,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资本市场。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因此煤炭企业需要与转股方进行谈判,以确定一个相对有利的股息率。
当然,债转股并非只能选择优先股,选择普通股也可以考虑,具体到底转成什么样的股,每个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未来企业的发展前景具体考虑。事实上由于我们A股市场优先股量非常少,流动性差,可能大多数债转股机构更希望是普通股。如果选择普通股转股,那么必须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以维护转股方的利益。与一些不懂煤炭企业经营的股东方如何进行协调,共同管理好煤炭企业,也需要企业去认真面对。
债转股后转股机构如何退出?
一是直接上市。债转股后,企业盈利能力得到大幅提升,且符合证监会监管条例、达到上市门槛的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实现退出。当然这是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的;
二是回购模式,通过债转股使企业脱出困境,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后,由企业通过回购收回原有股权,这在上一次中运用的最多;
三是充分利用包括两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地产权交易所等公开的股权交易平台资源,在限售期结束后由持股方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转让;
最后是由转股机构再转让给其他战略投资或财务投资机构长期持有,使这些机构成为大股东。从煤炭企业发展的角度以来从过去债转股的经验来看,如果未来煤炭市场再次反转,由煤炭企业进行回购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选择最有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