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分担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4、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建设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