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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添加时间:2016-11-28 13:06:40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

 

(二)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当地市县政府发改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及公用充电设施,均需当地市县政府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五)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当地市县政府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批和建设审批,发改部门、住建(规划)部门要简化备案审批流程和建设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同时,各市县发改部门、住建(规划)部门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情况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备案项目应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各市县充电设施布局要求,明确建设地点,并获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认可,或取得用地的初步意见(独立占地项目)。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要求。

 

(一)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直接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接入报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供电企业须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定。

 

(二)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增容改造的,向当地供电企业提请报装申请,供电企业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三)集中式充换电站。由产权单位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接入报装,供电企业须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对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通过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安装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二十一条自用、专用、公用停车场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所有人)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所有人)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所有人)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一)不参与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

 

1.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组织验收;供电企业负责验收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应对充电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2.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产权所有人)自行组织验收;供电企业负责验收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应对充电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二)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

 

1.除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其他对外运营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当地发改部门组织验收,也可由当地发改部门委托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其中,供电企业负责验收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应对充电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2.集中式充换电站,原则上由省级发改部门组织验收,或由省级发改部门委托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其中,供电企业负责验收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应对充电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章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不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销售企业或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并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和用电安全。所有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鼓励充电营运企业提供应急充电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设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可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互通互联。

 

(四)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料(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用工合同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或运营总功率不少于15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即省级充电设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运营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运营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电运营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运营企业可在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注册,获得电量补贴。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准入资格:

 

(一)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二)充电设施使用率较低、长期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四)未能如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

 

第二十九条充电设施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应向供电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拆除充电设施。其中,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经备案审批的,须向原备案审批部门申请注销。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车辆,交警部门应配合充电专用车位的所有权人,给予通知提醒、挪车处理,或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充电安全,充电设施用户及运营企业应使用规范的充电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操作,充电设施用户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在安装建设时,须与燃油汽车停放场地设置相应的隔离。

 

第三十二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组建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非盈利组织,参照股份制公司模式组建,由省国有企业相对控股,原则上平台管理机构的控股公司不能参与充电设施运营活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协调、监管充电交易,提供交易结算和相关服务;负责充电行业信息统计;负责对外运营企业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为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安全监督提供支撑。

 

第三十四条组建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组建由充电设施制造企业、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动汽车制造企业、重要充电设施用户等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相关事宜,监督管理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等。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的议事机制,不得从平台领取薪酬。地方政府充电设施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三十五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机构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市场管理委员会、政府监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如有争议,报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议定。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开选聘、择优选取。管理机构主要收益为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信息服务费,其利润原则不得超过8%,具体收费市场管理委员会议定。

 

第三十六条鼓励依托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充分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设施”,实现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打造具本省特色的APP,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扩展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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