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能源领域应用PPP模式比较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明确推广应用PPP模式的主要能源领域有: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和煤炭类项目。以下将结合行业现状及特点,尝试对该领域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可行性作初步分析。
(一)各类电网改造类项目:电网行业性质及格局与铁路运输非常相似,长期为国有巨无霸垄断,尤其是运营环节涉及的定价权及调度决策权想说放开真心不容易,但却又是应用PPP模式必须要突破的障碍。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3123号)等文相继出台之后,却始终“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最近才开始有些动静(比如复星集团拟牵头实施杭绍台城际铁路项目),但成效如何仍有待观察。
(二)水电站项目:从行业发展阶段来看,大型水电站项目数量很有限。而中小型水电站项目的地位就比较尴尬,要么附属于大型水利项目,要么直接被某个电力集团收编。水利项目作为国家重点资助对象,在融资主导的思维定势下,一般很难接受社会资本相对较高的回报要求。笔者曾经做过一个带电站的水利项目,一切就绪准备发售招标文件之际被叫停,原因是农发行提供的贷款资金成本要远远低于社会资本要求的回报。
(三)储能项目、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电力项目,以及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煤炭类项目。这类项目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从产品研发到推广应用,特别是替代公共服务领域传统技术和产品还需要较长时间、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在此类项目上,很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建立其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可靠的回报机制,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也难以衡量。总之,在这些领域,PPP模式的适用性相对较差。
(四)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我国各地燃气项目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很多,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下游燃气运营市场体系。未来,随着相关领域改革进程的推进,下游社会资本进一步进军上游的储气设施、输送设施等完全有可能,并且实施一体化运营在改善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理顺上下游价格形成机制。延安市井口LNG新型产业一体化项目便是一次很好的尝试。
(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等新能源类项目。仅有的五个示范项目中就有三个充电桩项目。其中,笔者曾亲自担任安庆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项目经理,协助项目成功落地。此外,财政部作为PPP项目开发案例出版的上海华电莘庄工业区燃气热电冷三联供改造项目也可为该类PPP项目运作提供有益借鉴。新能源行业应用PPP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少了很多传统能源行业体制的牵制、并且鼓励创新,劣势就在于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完善。
三、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剖析
鉴于财政部示范项目重点推荐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基于上述行业初步分析并结合笔者的能源类项目经验,接下来试结合安庆充电桩项目,进一步对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应用PPP模式的特点进行介绍,供类似项目运作和行业研究参考。
(一)项目概况
安庆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国内首个地市级全域实施特许经营的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本项目还针对行业发展现状和当前市场格局,在补贴方式、收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车桩一体化发展、近远期项目的衔接以及绩效考核方面作了创新性的安排。
1.本项目采用区域特许经营(RegionalConcession)的运作方式: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选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在13年的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安庆市主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期满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方。项目公司在享有排他性经营权的同时须按规划和政府方指令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2.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有权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无法收回其投资及合理收益的,按照项目实施区域,由安庆市、县两级财政按PPP项目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机制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并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