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经营权?
据了解,在相关诉讼材料中,张、郭二人认为,依照协议,他们已经总共支付了2100余万元,超过了协议约定的1900万元的额度,且替苏志国也进行了垫付,即完全履行了协议内容。他们认为,苏要求解除协议的理由不成立。
而苏志国认为,张、郭二人所投入的2100余万元为投资款,并非交付股份转让款。因此,二人未履行协议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内容,他有权解除协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韩波、戴孟勇均认为,如果苏志国没有收到股份转让款,他依法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从程序上而言,苏向张、郭二人发出解除通知后,二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异议,《股份转让协议》即被解除。因此,苏志国依法有权请求张、郭返还涉案矿区的经营资产及全部经营权。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法院审理阶段。不过,案件审理之时,矿井的争夺却在激烈进行。相关图片显示,双方曾动用数十人的队伍进行对恃,其中有人被打得头破血流。最终张、郭二人以武力控制矿井,并驱赶矿工,锁上大门,矿井陷入停产之中。
失去控制权的一方提出控告。令他们意外的是,其控告的“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共秩序罪”,被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化解,案件未获受理,在检察院监督立案程序中。苏志国还认为公安局不予立案是不作为,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至今尚未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结论。
“公安机关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苏志国说。
记者在郭、张二人的起诉状上看到,他们的诉讼主张是:依法清算,分割合伙财产。但苏志国认为,“分割合伙财产”的表述有问题,而应该是返还股份投资款或转让款。苏认为是给付之诉,与“合伙”无关,因为矿还是他的。
在民商法学家看来,如果双方因资金困难无法生产,可以用清算的方式,打破目前的僵局。不过,无法回避的是,经营权到底是谁的?
苏志国的诉讼代理人张百合认为,依照法律,涉案合同应该解除。苏志国将据此要求法院排除妨害,主导煤矿的经营生产。
记者获知,合作中起争议的原因,在于煤炭价格上涨。据称,该矿的煤炭质量在鸡西属于最佳之列,其当前的价值相比于当初5000万的作价,或有一倍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