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治疗、康复、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类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有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由市场形成。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15%的药品加成;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审查制度,凡日均费用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标准的,可直接挂网采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形成,确保低价药品市场供应。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落实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等药品分类采购的价格机制与政策,强化医保与招标政策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着力降低癌症、心脑血管、肝炎等大病慢性病药品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适时启动价格调查,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六)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支持公办高校转型发展,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激发学校和社会的办学活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应用型人才。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学机构自主定价,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七)推进旅游景区价格改革。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旅游景区门票调价周期不得低于3年,调价幅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持景区门票价格相对稳定。旅游景区不得随意设卡收费,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窗口和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固定的价格公示栏,将门票价格、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优惠措施、投诉举报电话等向游客进行公示,严禁收取标价以外的费用。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公益性城市公园的投入,并向公众免费开放,少数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从2016年起,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旅游景区A级名单和服务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公布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加强旅游行业监管,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指导、自律作用,严禁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区域性和行政性垄断等行为,坚决整治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揽游客,以及旅游市场中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维护云南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八)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从2016年起,放开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服务收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方铁路建设;落实国家深化铁路价格改革有关要求,放开铁路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管理,2017年,试点放开省际班线和具备竞争条件的省内班线客运价格,放开汽车客运站、港口的竞争性服务价格。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管理体制,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外,对具备竞争条件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九)推进节能环保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继续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价格政策,加大对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管力度;根据电力供需形势,不断完善风电、太阳能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对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淘汰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城镇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行排污收费优惠政策;到2020年,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2016年年底前,州(市)政府所在地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湖泊等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着力健全政府定价机制
(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严格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目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定价目录;定期评估价格机制改革成效、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项目和具体适用范围,2016年年底前,公布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省级授权州(市)、县(市、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可按照程序报批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将成本调查监审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保证定价程序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探索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建立重大价格决策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对重大价格政策的实施情况、效果及问题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