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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添加时间:2016-10-31 11:53:10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流程图

 

 

控制计划和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控制计划审批流程:

 

责任单位委托编制控制计划——提出审批申请——环保部门收件——专家审查——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审批。

 

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责任单位委托编制修复方案(初稿)——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提出审批申请——环保部门收件——专家审查——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审批。

 

拟制说明

 

一、拟制背景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经济方式总体仍旧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土壤作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数据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16.1%。根据2007年-2014年我市土壤监测数据,武汉市土壤污染情况与全国相似,特别是随着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深入,大量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再开发,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为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近年来国家、省、市均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其中,2012年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2014年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以及土壤污染治理相关技术规范。市环保局也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搬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2]49号)。今年2月湖北省颁布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5月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从中央到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空前。

 

近年来,市区环保部门均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同时也可以看出,由于责任不明确、管理欠规范,土壤污染隐患依然较为突出。今年4月,某区工业原场地未按规定开展环境调查,企业擅自处理场地土壤,区环保局违规审批该地块房地产项目,就是典型案例。为了贯彻执行《行动计划》,以及10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治条例》,切实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规范管理。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由于《行动计划》、《防治条例》以及环保部规范性文件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既要严格落实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也要将我市以往的合理规定融入其中,尽量保持政策规定连贯性。

 

——切实可行。责任清晰,程序规范,特别是土壤污染治理管理与相关其它环境管理(行政许可)的关系应明确,办理时限设置应合理。

 

——权力下放。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相关规定,指导各区和责任单位开展治理工作。各区负责具体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三、总体要求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调查,或者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工业企业原址场地,不得受理批准该地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依据:

 

(一)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规定:“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在此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二)《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行动计划》第(十二)条:“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四)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搬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2]49号)规定:“工业原址场地未经调查评估,或经调查评估确定存在污染的而未修复治理的,或修复治理未通过验收的,环保部门将不受理审批该场地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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