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产品销售奖励。 “十三五 ”期间,2016年省内整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3000辆(含微型车及其微型专用车)、商用车1000辆,以后每年递增50%,完成当年销售指标,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加大开放合作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商,对国内外同行业知名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设立新公司,采取 “一企一策 ”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对其开展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省财政厅负责)
(六)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依托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纳社会资本,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适时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子基金。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 “助保金池”和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减半收取担保费。(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抓好省内推广应用
(八)加快全省推广应用。依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报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吉财产业〔2016〕339号),全力做好推广目标任务的落实。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参与公交、出租车、客运、城市物流、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运营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全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并在运营线路开发、出租车经营权数量增加上优先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各市(州)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尽快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办法,形成完善的国家、省、市三级补贴政策体系。(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快省级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有成熟市场运作经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互联网和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等企业,采用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区域性或覆盖全省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运营和充电综合性智能服务平台。对纳入建设计划,建成后并投入运营的服务平台,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服务设备系统投资总额20%的资金支持。对达到预期效果的服务平台,可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
(十)积极引导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在公交、出租、政府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在私人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和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商业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整车租赁和电池维护等领域,延伸产业链。(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落实国家相关财政政策。按照国家财政补贴原则和标准,要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申请、核查和拨付,努力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落实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营造良好的推广环境。尽快实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独立号牌制度。各地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限号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其相关措施限制。“十三五 ”期间,省内公共停车场全面实行减免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各市州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