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税比例70%:①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70%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②水泥、水泥熟料:42.5及以上等级水泥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纳税人符合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2)退税比例50%: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例30%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例90%以上。
1.4其他政策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对燃煤电厂实行第三方治理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2015年工信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提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6省区市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为主线,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为重点,充分发挥京津市场优惠与河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其中粉煤灰属于区域协同利用的范畴。
2政策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强化顶层设计问题
受地域、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我国不同地区粉煤灰产生、堆存及综合利用差异较大。
在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的内蒙古和山西等省份,由于粉煤灰排放量较大,加上地域、产品市场和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制约,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相对偏低,未综合利用粉煤灰量巨大。在这些地区,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正常和措施加以推动。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由于地理区位优势、市场经济发达、科研水平较高,甚至供不应求。因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2.2环境保护问题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终极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但从目前出台的粉煤灰相关政策来看,重资源利用,轻环境保护。粉煤灰在进入利用环节之前被认作为一般工业固废,进入利用环节以后,其形态就从固体废物变为各种产品或者制成品(混凝土、粉煤灰砖、路基、大坝等),无法继续适用于现有法规政策等来加以管理。因此,粉煤灰相关法规政策不仅注重资源化利用,更要强化利用中和利用后的环保约束。
2.3标准体系问题
据统计,我国目前仅有20余各类粉煤灰综合利用相关产品标准规范,但由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较多、产品类别较多,致使没有相关标准规范可依,不利于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另外,粉煤灰作为原料在进入市场流通之前,也没有标准体系,需要对不同的粉煤灰进行分级管理,利于资源化利用。因此,迫切需要继续完善粉煤灰领域标准研制,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
2.4税收政策问题
根据现有税收政策,其一,粉煤灰(渣)尚不属于建材产品,要求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二,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直接销售甚至无偿赠送粉煤灰也无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不利于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