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珠海市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珠海市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5〕167号),加强和规范我市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是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二、补助对象
充换电设施补助对象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投资费用的实际出资人(下称“建设单位”)。个人充换电设施如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随车赠送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补助范围及补贴标准
补助范围为珠海市辖区内,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充电设施指:
(一)集中式充电站,包括公交专用充电站、出租车专用充电站、环卫物流专用充电站、城市公共充电站、城际快充站。
(二)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分散式用户专用充电桩和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分散式用户专用充电桩含住宅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停车场设置的充电桩;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含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旅游景点车位、路边停车位等公共停车场所配置的充电桩。
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按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1)。
四、验收标准
主要标准包括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2010)、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29772-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NB/T33004-2013),以及国家能源局2015年11月4日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等。暂无国标和行标的,可参照地标或国外相关标准。
五、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申请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补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补助。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账户信息和充电设施站点实景照片等)并附以下材料:
1、《珠海市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下同)。如为个人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涉及工程报建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项目须提供立项文件。
4、购置设施设备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充换电设施类型及服务能力相关凭证复印件。
6、产权证明文件。在自有土地建设充电设施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利用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非物业所有权人,需要提供与物业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并由物业所有权人出具项目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证明材料。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涉及报建的,由住规建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不涉及报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建设项目符合我市国土、住规建、环保、交通、市政林业、科工信、质监、公安消防和供电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